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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价【2015】10号(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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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3.人工费调整公式应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单项措施费工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人工消耗量×P。

4.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计入定额基价,原则上根据投标报价口径计取相关费用。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并与通建工[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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