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保部规定事项需要启封的,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和申请。
第六条 出现下列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情况的,由火电企业书面向所属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
(一)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和定期维护检修; (二)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 (三)脱硫系统及烟道系统短期缺陷处理。
第七条 出现下列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的,火电企业可自行启封,但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
(一)发电机组、增压风机、热交换器(GGH)、浆液循环泵等设备突然跳闸;
(二)增压风机入口压力、脱硫塔入口烟温和流量等参数超出保护定值;
(三)锅炉紧急投油助燃; (四)除尘装置突然断电;
(五)发生地震、火灾、电网故障等突发事件。 第八条 维护检修工作结束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火电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门,并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铅封;环保部门应及时现场核查并派人实施铅封。
第九条 实施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和启封时,企业环保负责人与环保部门监管人员应双方在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