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现场记录,双方签章确认。
第十条 启封后废弃的铅封器材应由火电企业统一收集、登记、贮存,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环保部门每月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开启和铅封记录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十二条 火电企业应制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市级环保部门和火电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工作,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能和职责,保障我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火电企业未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实施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管理工作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查处。环保部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附件:1.安徽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正常启
封申请表
2.安徽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非正常启封报告表
3.安徽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