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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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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nbspnbspnbspnbsp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nbspnbspnbspnbsp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nbspnbspnbspnbsp3、对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建议
nbspnbspnbspnbsp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学校首先要增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感。不要把《义务教育法》看成是管我们、约束我们的,而应把自己看成是《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者,把实施《义务教育法》当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要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感,这样才能以最大的热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将《义务教育法》实施好。
nbspnbspnbspnbsp此外,也要对《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比较清
醒的认识。对均衡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机制等,各级政府要担起责任,制定具体规划,要用《义务教育法》去指导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新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建立、杂费免除、办学行为的规范等困难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法律的落实。既要看到艰巨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要树立信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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