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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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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nbspnbspnbsp李连宁简历
nbspnbspnbsp李连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nbspnbspnbspnbsp1985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办公厅副处长、政策法规司处长、司长助理、副司长、基础教育司司长、教育部部长助理、教育部党组成员等党政职务。主要从事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参与拟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参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nbspnbspnbspnbsp2003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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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新的理念统领义务教育发展》
nbspnbspnbsp——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理念以人为本、权利保障,凸显义务教育发展新理念
1、突出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nbsp公益性nbsp
nbspnbsp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nbsp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如修
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
nbspnbspnbsp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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