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变卖;
3.双方协商,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由乙方收购上述房地产;
4.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处置甲方上述抵押房产,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5.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上述要求后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明、财务报表、协助进行房地产的过户登记等),否则,即视同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代偿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如有剩余,则该余额归还甲方;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甲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房地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由抵押房地产产生的一切可能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发生任何变更,变更后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第十五条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违约时借款人未还贷款余额部分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抵押房地产评估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若乙方认为本合同需公证或律师见证,该费用亦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 种方式解决。
1. 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抵押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合同约定投保房屋综合保险的,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合同自各方履行了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手续后,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乙方将该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该通知直接送达甲方的住址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