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这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尽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仍然有着许多的缺陷,它没有政府和法律,仅受理性自然法的支配,因此自然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不安心、不稳妥。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地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并教给他们中间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他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与霍布斯认为的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观点不同的是洛克则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二)、自然法
如上所述,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②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护全人类。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③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④ 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⑤
二、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时, 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为了实行法律的统治, 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 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可用②
③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7页 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44页
④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