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013年1月31日)
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颁布本实施细则 :
第一章
名称和释义
第一条 本法称为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所包含的词语应与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词语释义相同,此外下述词语的含意如释义:
第一款 部指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第二款 委员会办公室指承担和执行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办公事务的指导投资和公司的司、局。
第三款 司(局)长指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的司(局)长。
第四款 表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
第五款 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示表格。
第六款 BOT指项目建设、运营和在合同期满时项目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
第七款 BTO指项目建设、竣工时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和项目运营。
第八款 基本物资指土地、建筑、运载工具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物资。本词语还包括股份和承诺协议之外与此相同的协议文件。
第二章
有关经济项目
第三条 委员会要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发布命令确定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经济项目。在确定是时下述各项为基础:
第一款 能够为国民增加就业机会使用劳力的项目;
第二款 能够提高产品价值的生产项目;
第三款 投资额巨大的项目;
第四款 应用高科技的项目;
第五款 国民能廉价食、用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第六款 有助于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 委员会在确定经济项目时要分别确定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
第五条 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后,委员会要颁布“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投资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