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
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