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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洽商记录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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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记录

编号

2.涉及图纸修改的必须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3.不可将不同专业的工程洽商办理在同一份洽商上。

4.“专业名称”栏应按专业填写,如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等。

工程洽商记录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洽商记录是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本身差错,涉及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

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对设计图纸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办理的工程洽商记录文件。

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工程洽商可由技术人员办理,专业的洽商由相应专业工程师负责办理。工程分包方的

有关洽商记录,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

3.工程洽商内容若涉及其他专业、部门及分包方,应征得有关专业、部门、分包方同意

后,方可办理。

4.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设计

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5.设计图纸交底后,应办理一次性工程洽商记录。

6.施工过程中增发、续发、更换施工图时,应同时签办洽商记录,确定新发图纸的起用

日期、应用范围及与原图的关系;如有已按原图施工的情况,要说明处置意见。

7.各责任人在收到工程洽商记录后,应及时在施工图纸上对应的部位标注洽商记录日

期、编号、更改内容。

8.工程洽商记录需进行更改时,应在洽商记录中写清原洽商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

并在原洽商被修正的条款上注明“作废”标记。

9.同一地区内相同的工程,如需同一个洽商(同一设计单位,工程的类型、变更洽商的

内容和部位相同),可采用复印件或抄件,但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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