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009-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009-10-1 1009
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行政法规2010行政法规2010-1-1 2010
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62号)
环境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规划 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国务院有关部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 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 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 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对规划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国家建立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 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 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 家规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 职责,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本 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 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 理,并对 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 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法制 办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