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使用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经过双
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使用期限及费用:甲方使用乙方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2个月协商。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费用一次性付清。支付费用时间为协议期内每年的 月 日至 日之间。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执业药师注册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甲方应尽快办理注册手术,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注册需要而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注册成功后,在10日内及时归还乙方学历证书、身份证、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如甲方需要保管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的,应妥善保管,若有损失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补办,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使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 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
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
3、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须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协议期内,甲方在认证期间如需要乙方亲自到场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协调时间。因乙方在认证期间未到场等原因造成甲方GSP认证未 通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除外)。
5、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四、使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乙方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注册证书等完好无损。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合法经营,甲方经营药店中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是提供执业药师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理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 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
(2)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 (大写)。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
3、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企业资质办理、主管部门的检查 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 均由甲方承担。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 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
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月出具与乙方 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手续,并返回乙方 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无故刁难。
五、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使用。
六、协议终止及续签: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终止协议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则甲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协议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用协议的,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七、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大写) 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