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有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使用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点。施工控制网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补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