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绝对是好文档 绝对是好文档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内容;
(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房地产项目的形象进度的审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做好录像、照相等形象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已推行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城市或地区,应按要求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付清该开发项目工程款(不含质量保修金)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法定税费及支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