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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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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的;

(二)发现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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