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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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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商品房分户平面图以及土地宗地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以销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 预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设置精装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自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权属登记所必需的相关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依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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