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沪农委[2012]10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提出申请 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作出改制决议,拟定改制工作计划,向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 建立班子 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改制的乡镇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
第五条 制定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等。改制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清产核资 在区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小组,清产核资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经集体经济组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农龄统计 按照农龄统计的有关规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及其农龄的统计工作,农龄统计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第八条 股权设置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股权设置的办法。股权设置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为依据,并统筹兼顾好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关系。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镇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掌握在总股本的20%左右。
第九条 股份量化 按照股权设置的办法,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相应的股权证明,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第十条 建章立制 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股东(或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章程应主要包括组织名称;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设置和量化;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和职责;资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办理登记 成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本区县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领取《证明书》,凭《证明书》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社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运营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应按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同股同利。集体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开支。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完成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应报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监事会对股东(或成员)大会负责,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的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归档备案 完成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要将改制的申请、方案、清产核资结果等相关材料提交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