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家长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六自”(自尊、自爱、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精神的社会主义小公民,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学校是在党组织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家教方法、提高家教能力的学校,是我园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幼儿园、社会培养聪慧乐群、活泼健康的高素质幼儿。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家长学校领导班子为“开心幼儿园家长学校委员会”,由幼儿园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教材(教案)等。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本园教师)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幼儿园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 教 学
第九条 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
儿童心理学,少年儿童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学习幼儿园颁发的《家长行为规范要求》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 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园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园期间品德优秀,幼儿素质优良或进步较大。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15%。优秀家长由各年龄部评选,幼儿园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学校委员会委托幼儿园办公室具体负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