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标准的并购设置了另外一道屏障.使得外资并购在美国政府的有效监管下进行。
(4)审查程序缺乏透明性。在反垄断并购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决定时,一般都要对批准或否决并购的理由作出详细的经济分析,并将分析和裁决结果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以便申报企业和其他人对于审查决定进行查询和监督。和反垄断并购审查不同,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所有资料都不公开.审查机构只是就审查事项和申报人进行沟通,最终将审查决定通知申报人.审查过程不公开,更不会给出审查决定作出的理由。尽管外国投资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为“保护申报公司的商业秘密”(玛丽莎.拉戈,2012),但事实并非如此。同为投资并购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公开审查的所有资料,为什么国家安全审查的资料却不可以公布?过程的不公开使得国家安全审查最终决定的公正性遭到公众的广泛质疑.也使得申报方得到不公正的决定时很难做出有力辩解,或找到补救措施。因此,很大一部分本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外资并购在并购初审
或正式调查开始时就主动撤回了并购。根据
翌旦里垦垦型兰!Q堕竺竺!璺坚兰!垦垒坚竺型__圉l蚕l吾豇aEiI■
在不断上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多个第一次都是针对中国企业实施的,第一次被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曼姆科公司案),第一次被美国总
统签发禁令(三一重工并购ButterCreek风场案),这
意味着国家安全审查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给予了不公正待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已经成为一种投资贸易壁垒。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经济因素成为影响一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保障经济安全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任务.而经济安全的战略措施之一是“在国内保持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强调对高科技的占据”(顾海兵、李彬,2叭0)。因为国家经济安全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经济竞争优势(秦嗣毅、胡根华,2012)。尽管国家安全审查看似和企业竞争无关,实则已演变成为一国企业竞争权的争夺工具。因为一国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必然要考虑到本国经济的竞争优势,这其中必然包括本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四、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了完整的程序,并确保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决定的权威性,有利于美国政府对于外资并购进行全面的监管和
控制。其对于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
CFIUS2009年度向国会提供的报告统计,在2006—
2008年间,委员会共收到404件申报,其中42件申
报在初审期间被撤回,占申报总数的10%。15件申报在正式调查期间被撤回,占申报总数的4%。
(5)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已演变为贸易壁垒。近年来,尽管美国在许多公开场合下一再声称,美国欢迎来自任何国家的投资和跨境贸易,中国企业实施的并购也不例外。但从1990年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曼姆科公司,到2005年7月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禁止中国石油海洋有限公司收购优尼科(Unocal)石油公司,再到2012年关于三一重工和华为的一系列案例表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受到了特别关注。这和近年来中国企业在
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上升.在美投资可能威胁了美
立和完善具有很好的启示:
1.中国政府应加强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应对。维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中国
政府应重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变化,并制定相
应的制度和对策。对于中国企业在美进行的并购给予
更好地引导.为中国企业在美投资贸易领域争取公平合理的投资和竞争环境,有效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
的合法权益。
2.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规范外商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疑应当坚持开放、欢迎外商投资的政策,开
放可促进经济发展、引进先进技术,但开放不能对外资并购毫不设防,过度开放会导致外资长驱直人。损害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审查具有独立性,行业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慕亚平、肖小月,2009)。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3l条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基于此.2011年
国本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无关系。来自美国CFIus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正在逐年增加.在2006—2008年间,中国在美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并购总数为9件.在接受审查并购的国家中仅处于第14位,但在2008—2010年间.中国在美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并购
总数为16件,其排名上升到第6位。这种上升表明
中国企业在美实施的并购受到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件
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一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