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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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强化我省营造林综合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参照《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3年修订)》,结合我省营造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及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省实行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通报制度,根据年度营造林实绩省级抽查结果,按综合得分排序,对营造林实绩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营造林实绩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四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㈠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造林质量(成效)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具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幼林抚育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林权证发放率以及幼林生长情况等。
㈡ 封山育林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地选择和封育成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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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和林权证发放率等。
第五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织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本辖区的营造林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验收。营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和市级、省级抽查的办法。被检查验收单位的营林部门与统计部门要搞好衔接和协调,做到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相一致,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工程规划、作业设计资料、施工设计图(表)、卡片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结果负全责,严格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把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上报营造林面积和支付营造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检查验收程序
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检查验收报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在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根据地级市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
第七条 检查验收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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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10月底完成外业工作,11月中旬前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营造林当年12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次年1月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营造林次年3-4月份组织造林核查工作。 第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
㈠ 县级自查实行全面自查,地级市和省级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抽查。
㈡ 市、省级抽查方法和比例。地级市对本辖区的每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省级抽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1~2个县。抽查面积和乡镇数不低于县上报面积和乡镇数的10%,并能兼顾各种营造林方式,确保各种方式的营造林在抽查中都抽到,尽可能使抽查到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与统计上报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相接近。抽中的乡镇全面检查。
㈢ 小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技术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九条 地类划分
地类划分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
㈠ 林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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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有林地:郁闭度0.20以上或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年或飞机播种5年后)每亩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的林分。
⒉ 疏林地:郁闭度0.10~0.19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分疏林地。
⒊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年或飞播后不满5年的造林地)。
⒋ 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
⒌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⒍ 无林地
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⑵ 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⑶ 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⑷ 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㈡ 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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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造林类别划分
营造林类别分为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 ㈠ 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滩、退耕地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植苗、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森林的营造林方式。
㈡ 人工更新:指在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重新恢复森林的营造林方式,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
㈢ 低效林改造: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生长慢、效能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分质量、生态效能。本办法所指的低效林改造主要是引进目的树种,在原有林分下的套种、间种。清除全部原有林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如果原有林分郁闭度0.2或0.2以上,并经过伐区设计的列入人工更新;如果原有林分郁闭度0.2以下则列入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的完成面积,必须分类统计、填报。防火林带造林如果前地类是宜林荒山的列入人工造林统计,如果前地类是迹地则列入人工更新统计。
第十一条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检查标准 上报面积: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
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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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同)之比。
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
㈠ 小班(地块)成活率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㈡ 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 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 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80%或覆盖度≥30%。 ㈢ 造林密度标准
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中附录A:《主要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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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中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检查标准
封山育林: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孽能力的疏林、灌丛以及荒山、荒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保护性措施,利用树木的天然更新能力使其恢复成林的营造林方式。
封山育林实绩检查: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育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
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封山育林5年进行成效调查。 封山育林适用条件:适用于疏林地、无林地。
核实面积: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检查确定的封山育林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
㈠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⒈ 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
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设立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
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封育区面积150亩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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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⒊ 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
⒋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 ⑴ 有培养前途的疏林地;
⑵ 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4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⑶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苗、幼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⑷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个以上或灌木丛50个以上的无林地;
⑸ 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国家Ⅰ、Ⅱ级保护树种),并且有培养前途的地块;
⑹ 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荒地,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可增加林、灌盖度的地块;
⑺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20%以上的无林地;
⑻ 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须≥1。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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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型:
综合参数值=
针叶母树株数阔叶母树株数针叶幼苗幼树株数阔叶幼苗幼树株数
+++ 466040
乔灌型:
综合参数值=
针叶母树株数阔叶母树株数针叶幼苗幼树株数阔叶幼苗幼树株数灌木丛数
++++
46604050
㈡ 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合格标准
乔木型: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竹林型: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三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须有规范的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齐全,并能反映造林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整地方式、造林方法、密度等主要内容,符合各重点造林工程相应的要求,且已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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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
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抚育: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林权证发放:检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
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 ㈠ 省级资料收集
⒈ 相关年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
⒉ 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㈡ 县级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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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分别到县统计局和县林业局收集相关年度的营造林统计报表,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以及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检查验收的图、表、卡片,年度总结报告。
⒉ 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十五条 检查面积的认定
㈠ 检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检查最小起算面积为1亩。
㈡ 重复上报面积认定
同一小班(地块)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⒈ 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
⒉ 同一年度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
㈢ 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人工更新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核实面积。
第十六条 面积检查
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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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或GPS求算面积,设置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有明显地形地物标志,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的,采用地形图调绘的方法或GPS求算面积;若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标志,难于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的,采用实测或GPS求算面积。
小班(地块)在15亩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㈠ 当小班全部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为边界,设置1个GPS控制点。
㈡ 当小班部分边界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这些边界在地形图上直接勾绘,其余边界用GPS定位控制调绘,适当设置GPS控制点,但不得少于2个。
㈢ 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标志时,按小班(地块)面积确定设立GPS控制点个数: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99亩,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3个;100~450亩应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5个;450亩以上GPS控制点不少于7个。
GPS参数及控制点数据要同原始材料一同存档。 第十七条 郁闭度调查
郁闭度采用测线法调查。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长度测线。当在小班内无论如何设置测线都不够100米长时,应按小班对角线设置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
第十八条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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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实绩和保存状况采用小班调查法。
保存状况调查.重造的小班,保存面积为0,对重造成活株数达到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的均要调查小班因子并记载,包括小班调绘、面积求算等,且此部分在报告中要单独体现。卡片中记载“重造合格面积”、“重造林种”和“重造树种”。
㈡ 最小起测面积为1亩。
乔木林带(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米(灌木3米)以上,且连续面积1亩以上。林带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3米)]×林带长 两行一带如带距超过8米(灌木4米)参照林带计算面积,同时在该小班备注栏记载按当地标准计算的面积。
㈢ 成活率和保存率调查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成活率、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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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
对林带样地,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按穴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核查前一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㈣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实绩核查和保存状况调查填写附件2表1、表2。表1的填写方法是:
⒈ 权属:指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⒉ 工程类别:分珠防林、海防林、四江水源林、重点速丰林、一般速丰林、其它工程造林和一般造林。国家投资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填写“珠江”;沿海防护林工程填写“海防”;四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工程填写“四江”;国家投资速丰林工程填写“重点速丰”;不是国家投资速丰林填写“一般速丰”;其它工程造林填写“其它工程”(备注栏注明具体工程名称)。
⒊ 造林类别:属于人工造林的小班(地块),填写“造林”;属于人工更新的小班(地块),填写“更新”;属于低效林改造的小班(地块),填写“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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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林种: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用林四种,薪炭林归入用材林,防火林带归入特用林。
⒌ 树种(组):直接填写造林树种。混交造林填写树种组成,按10分法填写,最多填写占优势的三个树种,并按所占比例由高至低排列。
⒍ 上报面积:指被检查单位上报年度的统计上报面积。每个小班(地块)都必须填写上报面积。
⒎核实面积:指经调查确定的实际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需补植面积、造林失败面积、损失面积等造林作业面积。
⒏ 成活率:填写实际调查的造林成活率。 ⒐ 平均高:填写实际调查的幼树平均高。
⒑ 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⒒ 失败原因:指造成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40%的原因。分自然损失、人畜破坏、苗木质量、造林技术、其它。
⒓ 造林密度:利用调查小班(地块)的平均株行距,经换算后,填写平均每亩株数。
⒔ 综合管理情况:分良种使用、作业设计、建档、检查验收、管护、抚育。造林使用的是良种填写“是”,否则填写“不是”,对进行了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管护和建立了档案的小班(地块),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否则填写“无”;对抚育小班(地块),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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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栏目中填写实际完成的面积。对作业设计要注明规范并审批、规范未审批、不规范已审批和不规范未审批。
⒕ 前地类:指造林作业前小班(地块)的地类。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荒滩、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农地和其它。
⒖ 混交:属混交造林的填写“√”。 第十九条 封山育林调查
㈠ 采用小班调查法调查封山育林的实绩和成效。 ㈡ 小班调查
当郁闭度≥0.20(灌木覆盖度≥30%)时,用郁闭度(覆盖度)评价小班,否则采用10m样圆调查。
在小班内机械布设面积10m(半径1.79m)样圆进行小班因子调查。样圆数量按下列标准布设: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10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15个。
㈢ 对不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但同时具备作业设计、封育措施、管护人员和封育标志的小班要进行小班调绘、面积求算以及其它小班因子的调查、记载,核实面积记为0,实施面积直接用地形图勾绘求算面积(可以不设GPS控制点),记入“封山护林面积”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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