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山 东 电 网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规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
山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1 技术管理
1.1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要认真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
1.2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形成设备评估报告。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1.3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单位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1.4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积极推进和执行标准化设计和标准化建设工作。
1.5 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1.6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1.7 对新安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验收时,应以订货合同、技术协议、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验收规程和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进行调试、验收,并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运行。
1.8 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基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单位进行图纸资料、仪器仪表、调试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试验报告等移交工作。
2 检验管理
2.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并严格按照DL/T 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和山东电网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
2.2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1年内进行1次全部检验,以后每6年进行1次全部检验;每2~3年进行1次部分检验。
2.3 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和发电单位应配备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仪、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2.4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仪器、仪表应定期检验,以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2.5 对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并查明原因,对不满足反措要求的地方,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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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值和保护软件管理
3.1 整定计算
3.1.1 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94)及《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等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3.1.2 继电保护定值须由网调、省调、地调和发电单位的计算专责人负责整定计算。
3.1.3 各级整定计算人员应定期编制或修订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新设备投运、电网接线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必须对涉及范围内的有关保护装置进行全网或局部范围的整定计算、校核,并编制整定方案。
3.1.4 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整定方案对电网近期发展的考虑;
(2)编制整定方案的原则、依据;
(3)保护用TV、TA变比,定值配合图及正常情况下保护的投停方式;
(4)厂站机变运行方式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有关变压器后备保护定值;
(5)继电保护装置投停注意事项,特殊方式下继电保护的安排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3.1.5 整定方案编制完毕,复核专责人复核认可后应在《继电保护年度整定方案》上签字。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批准后执行。对特殊问题(如不符合规程、规定)应报电力调度中心及安监部门备案。
3.1.6 整定计算范围划分
3.1.6.1 整定计算范围一般与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定值整定计算范围与调度范围不一致时,调度该设备的继电保护部门应向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计算资料。负责整定计算的部门应将定值方案中的运行要求,书面通知负责运行的调度部门,使之纳入其运行规程中执行。
3.2 整定计算管理
3.2.1 地区整定计算管理
3.2.1.1 地区继电保护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接口定值、综合阻抗及小电源并网情况统一报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处审批,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于2月底前将审批结果通知地区继电保护部门。如有新设备投产,上述资料提前3个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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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新设备投产前应明确投产范围,整定计算人员根据山东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处提供的综合阻抗进行保护整定计算。计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整定计算方案说明书。
3.2.1.3 临时方式的定值均须经过整定计算校核,不论是否有变化,计算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都需在整定方案说明书上签字认可。
3.2.1.4 用户自备发电单位接入电网时,地区调度机构必须将用户的发电机、变压器参数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运行方式上报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处,并经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同时对用户提出分界点保护定值整定限额,以保证配合。
3.2.1.5 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在收到有关调度部门新的电网综合阻抗后,计算专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保护定值校核。
3.2.1.6 发电企业的定值整定,应满足与电网配合的有关规定。
3.3 定值通知单管理
3.3.1 定值通知单必须由整定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3.3.2 运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与整定方案不符的方式出现,都应及时验算。如定值有不配合等问题,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然后按照单位主管领导批示意见执行。有关的临时性定值应按规定由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人员计算并经部门领导审定后,定值单由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执行。
3.3.3 设备所属单位接到定值通知单后,必须根据继电保护整定部门的安排在限定日期内执行通知单,并按规定向运行人员写好书面交代,通知单执行后五日内必须将“定值单回执”返回相应的保护整定部门。
3.3.4 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变更后,由值班运行人员与当值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运。
3.3.5 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应设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定期监督检查。
3.4 保护软件管理
3.4.1 微机保护装置的各种保护功能软件(含可编程逻辑)均须有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和程序生成时间等完整软件版本信息(统称软件版本)。
3.4.2 电力调度中心应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软件升级须提出申请,经电力调度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允许在现场投入运行。
3.4.3 电力调度中心应定期发布允许入网的微机保护型号及软件版本。同一调度管辖范围内同一型号微机保护的软件版本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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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继电保护设备技术合同中应明确微机保护软件版本,保护厂家提供的微机保护软件及保护说明书,应与技术合同要求一致。
3.4.5 新的保护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按调度部门下发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通知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应报调度部门。工程投产前,微机保护软件版本技术资料应移交运行维护单位。
3.4.6 运行维护单位应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通知。微机保护软件变更后,应进行现场试验工作。
3.4.7 上级调度应及时将对电网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微机保护软件缺陷、软件升级情况通报有关下级调度,以便各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4.8 各级调度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需各自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维护范围建立微机保护的软件档案。微机保护软件档案应包括保护型号、制造厂家、保护说明书、软件版本、保护厂家的软件升级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