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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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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广州)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责任书

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制

建设工程档案(广州)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责任书

建 设 单 位

报建审核

意见书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总投资 区 建筑规模

建筑总面积

幢数:

其他建设内容 层数: 地上 平方米 地下

建设工程档案(广州)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甲方:乙方: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领取《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广州)

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建设工程档案交接完毕,责任书责任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广州开发区明珠广场(明珠大厦)

一楼101(东园一街26号101室)

邮 编: 邮 编:510730

电 话: 电 话:82111148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档案(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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