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要点西安公路研究院 梁 武 星: 副 院 长
正 高 工lwx2060@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 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 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依 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第3号
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0-3-8;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JTGF80-(1,2)
2004。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与细则条款对比部颁《办法》 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 五章(33条) 7条 8条 9条 《细则》 五章(26条) 3条 8条 13条 2条
第四章第五章
罚则附则
4条5条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讲解的主要内容 总
则
交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附
件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一、验收的目的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 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三、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法》33条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四、公路工程验收分阶段划分 交工验收:1)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2)评价工程质量; 3)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 2)参建单位 3)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五、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 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 门的相关规定。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六、验收负责单位1、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2、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1)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 程; 2)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七、验收工作的要求公正
、真实和科学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一、交工验收(合同段)的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 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 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 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二、交工验收的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 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 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 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 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 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二、交工验收的程序(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 验收报告”(见附件4)。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三、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 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 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四、交工验收组织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时,应 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 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 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五、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 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 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 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投资额加权平均的方法。 其中,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 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 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验收六、进入试运营的程序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
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附件4), 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 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附件1) 。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 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的计划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 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对需要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 定报告。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三、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 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 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