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登记
1.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
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复印件;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的《工作证》或《雇员证》;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
境外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持有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机构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境外旅游部门驻京代表机构
境外旅游部门驻京代表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批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持有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机构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持有法人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5.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总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原件、复印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持有总公司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