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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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3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4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5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6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本办法第5条之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7条 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
第8条 企业的各项收入、费用、损失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9条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10条 成本、费用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11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12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13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14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15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16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17条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投资者(合伙人)每人每月12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据实扣除。
第18条 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 …… 此处隐藏:76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