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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水保三区划分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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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

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侵蚀方式和分布特点,以及建设海南生态省目标,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如下。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三大水系上游地带,即位于中部山区的五指山、黎母山、鹦哥岭;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自然保护区;琼山市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行政区域范围涉及白沙、琼中、通什、乐东、保亭、陵水、昌江、琼山等8个市县。

2、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全岛长1528公里、宽1公里约1500平方公里的海岸带;昌江县石碌铁矿开采区,乐东抱由、东方八所金矿开采区,万宁、陵水钛矿开采区;粤海铁路工程;琼山至文昌高速公路两侧;海口至屯昌、陵水至保亭、海榆东线陵水至三亚、海榆中线什运至邦溪、营根至牛漏、毛阳至九所、毛阳至五指山等公路改造工程;以及较大的开发建设区。

3、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儋州市的蚂蝗岭水土流失区(面积52.7平方公里)和水井岭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28平方公里),文昌市的宝陵河栋山沟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8.5平方公里),琼山市的鸭程溪昌头河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5.7平方公里),澄迈县的山口溪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三亚市梅山镇三更管区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 13.84平方公里),东方、乐东、昌江等市县土地沙化区(面积230.87平方公里),以及公路、水利部门加强对山区丘陵地带陡坡、高挖方等容易带来水土流失的地段治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

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

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

水泥 吨 1.0 钛矿 吨 2.0 石灰 吨 0.5 铁矿 吨 1.0 采石 立方米 1.0 硫铁矿 吨 1.5 煤炭 吨 1.0 萤石矿 吨 1.5 铜 吨 400 金 克 1.0

4.上表未包含者以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费的,可按产品销售价的1%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植;

(二)水土流失调查、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监督、监测;

(四)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技术、宣传、培训、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市、县或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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