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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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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火铺镇兴源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一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洪措 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 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 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 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 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 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 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 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 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 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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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 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章 入井须知

入井前的准备 1.煤矿是高危行业,在入井前,

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要 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和精力充沛。 2.入井前绝对不能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3.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及带打火机的 电子表等。下井前一定要检查衣袋,将引火物品放到安全地点,以免 引起火灾和瓦斯爆炸。 4.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系好腰带、灯带,带好矿灯和自救器, 围上毛巾。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扎好袖口。工作地点淋水情况严重的 还应带雨衣。绝对不能穿化纤衣服。 5.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 搞懂记清,以便采取妥善的措施安全地完成任务。 6.入井前,必须准备好当班的工具、材料和零配件。对随身携带 的有尖刃的工具一定要抱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防止碰伤 自己或他人。 7.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随身携带自救器。 8.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9.兴源煤矿调度室电话:803 第三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第一节 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一般认为是 5%——16%。 (2)有高于最低点燃能量的热源及其存在的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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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应期。 (3)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的氧气浓度大于 12%。 二、瓦斯事故常发生的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 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易发生瓦斯事 故的地点是工作面的上隅角和采煤机工作切割机附近;掘进工作面如 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风筒 漏风太大或局 部通风机供风能力不够时也容易发生瓦斯事故。 三、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由于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气的浓度不能低于 20%, 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 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矿井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风流稳 定,有足够的风量和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要靠近工作面,放炮 时间内也不能中断通风,严禁循环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不合理 串联,要向瓦斯积聚地点加大风量和提高风速。 (2)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生产中容易积存瓦斯的地点有:采 掘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 低风速 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中,综放工作面放煤口及采空区 边界处。一般采用风嶂引风流

法、尾巷排放法、充填置换法、风筒 导 风法、增加风量、调整通风方式等方法来排除局部积聚的瓦斯。 (3)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由于瓦斯的主要成分是甲烷,而甲烷是 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依靠人的感官不能判别瓦斯是否超限。 所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用甲烷检测仪表加强瓦斯检查和 监测。 (4)瓦斯抽放。抽放瓦斯是瓦斯涌出量大的矿采取防止瓦斯积聚治 本的措施,抽放瓦斯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 20 米以内使用明火、 吸烟和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 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必须带入井的易燃物品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不得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施焊作业, 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 用喷灯焊接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有关规定,回风巷不准进行施焊作业;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 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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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防止煤炭氧化 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严格炸药、爆破管理,井下严禁 使用产 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 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 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黄泥装填要满、要实,防止爆破打筒,坚持使 用水炮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 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 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 (3)防止出现电火花。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 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 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 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矿灯 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防止出现其他引沙漠源。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 高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 热保护装置;在摩

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 能的合金工具。综合机械化机组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遇到坚硬岩石时, 应采用爆破处理,机组截齿处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 四、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及处理要求巷道(地点)名称 超限瓦 斯浓度 (%)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 超过 风巷风流 0.75 采区回风巷风流 采掘工作面风流 超过 1.0 达到 1.0 达到 1.5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超过 1.0 爆破地点附近 20 米内风 达到 1.0 流 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 达到 1.5 20 米内风流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 达到 2.0 内, 体积大于 0.5 立方米 的空间 瓦斯超限(或达到)处理要求

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禁止爆破 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必须降到 1.0%以下启动 附近 20 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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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 超过 3.0 作面(在栅栏处检查) 专用排瓦斯巷 超过 2.5

盘县火铺镇兴源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 超过 0.5 中

五、矿井瓦斯检查的一般规定 (1)建立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 班长 、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 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 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3 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 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 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 2 次;有煤(岩)与 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 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 1 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并 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

手册和 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并撤到安全地点。 (7)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 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 1 次,挡 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 (9)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 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 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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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 测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 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2.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 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 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 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 护 5.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回风巷中距工作面 煤壁线 10 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 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回风巷中距出风口 10~15 米处)设置 甲烷传感器。若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 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距工作面煤壁线 10 米内的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距被串工 作面煤壁线 3~5 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 面,必须在工作面(距工作面煤壁 5 米内)及其回风流中(掘进巷道 中距出风口 10~15 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前(距局部通风机 3~5 米处)

增设甲级烷传感器。 6.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 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3~5 米处)都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甲 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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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7.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规定 不同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 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报警浓度 断电浓 复电浓 度(%) 度(%) (%) <1.0 ≥1.0 ≥1.5 ≥1.5 ≥1.0 ≥1.5 <1.0 <1.0 <1.5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 进、 回风巷内全部 非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感型 电 气设备 被串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感型 电气设备 采煤机电源 掘进巷道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电源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 ≥1.0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 ≥1.5 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 工作面回风巷 专用排瓦斯巷 ≥2.5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 ≥0.5 进风巷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 ≥0.5 巷 采煤机 ≥1.0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 ≥1.0 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 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 ≥1.0 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 ≥0.5 通风机前 掘进机 回风流中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1.0 ≥0.5

≥2.5 ≥0.5 ≥0.5 ≥1.5 ≥1.5

<2.5 <0.5 <0.5 <1.0 <1.0

≥1.0

<1.0

≥0.5 ≥1.5 ≥0.5

<0.5 <1.0 <0.5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 ≥0.5 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 巷道的下风流处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 ≥0.5 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 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在煤(岩)与

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 ≥0.5 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0.5 <0.5 机车电源

≥0.7

<0.7

机车电源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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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火铺镇兴源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瓦斯设备的瓦 ≤30 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 ≤25 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抽放瓦斯泵

七、通风设备、设施的作用及有关规定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及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备主要是指矿用通风机。矿用通 风机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1.安装和使用主要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 密, 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正好过 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 超过 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 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 分钟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 1 套通风机和 1 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 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能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 维修 1 次。 (6)至少每月检查 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 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 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 分钟内改 变巷道中风流的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 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 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 (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 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 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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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经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

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 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 米;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 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4)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 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 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 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 1 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6)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 作面供风。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 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 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 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供 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 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 1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 机。 (二)矿井主要通风设施 在矿井正常生产中,为保证风流按设计的路线流动,在灾变时期 仍能维持正常通风或便于风流调度,而在通风系统中设置的一系列的 构筑物,这些构筑物称通风设施。煤矿井下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风门、 风桥、挡风墙等。 (1)风门。可以使人员和车辆通过以能阻断风流的通风设施。在建 有风门的巷道中,至少要有两道风门,间距要大于运输设备的长度, 以便一道风门开启时,另一道风门是关闭的。风门分为普通风门和自 动风门两类,普通风门是利用人力开启,利用自重和风压差来实现自 行关闭。自动风门是利用机械转动、电动、气动和水动的原理来开启 和关闭风门。 (2)风桥。设在进、回风交叉处使进、回风互不混合的设施,叫风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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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常见的风桥有绕道风桥、混泥土风桥和铁风筒风桥 3 种类型。 (3)挡风墙(密闭)。设置在需要隔断风流,同时以不需要通车行 人的巷道中的构筑物,叫挡风墙或密闭。用它来封闭采空区、火区和 废弃的旧巷区。挡风墙的构造按服务年限可分为临时挡风墙和永久挡 风墙两类;按挡风墙的用途可分为:挡风墙、防火墙、防水墙、防爆 墙。 八、瓦斯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

注意事项 1.减轻瓦斯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 瓦斯爆炸前会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 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 井下人员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 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 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服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 裸露面积,以减少烧伤。要迅速按规定佩带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 着避灾路线,赶快撤到新鲜风流中。若巷道破坏严重,不知道撤退是 否安全时,可以到棚子较完整的地点躲避等待救护。 2.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后矿工的应急措施 如发生小型爆炸,掘进巷道和支架基本未遭破坏,遇险矿工未受 直接伤害或受伤不重时,应立即打开随身携带的自救器,佩带好后迅 速撤出受灾巷道到达新鲜风流 中。对于附近的伤员,要协助其佩带自 救器,帮助撤出危险区;不能行走的伤员,要协助其佩带自救器,在 靠近新鲜风流 30~50 米范围内,要设法抬运到新风中,如距离远,则 只能为其佩带自救器,不能抬运。撤出灾区后,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 告。 如发生大型爆炸,掘进巷道遭到破坏,退路被阻,但遇险矿工受 伤不重时,应佩带好自救器千方百计疏通巷道,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如巷道难以疏通,应坐在支护良好的棚子下面,或利用一切可能的条 件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相互安慰、稳定情绪,等待救助,并有规律的 发出呼救信号。对于受伤严重的矿工要为其佩戴自救器,使其静卧待 救。并且要利用压风管路、风筒等改善避难地点的生存条件。 3.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炸后矿工的应急措施 如果进、回风巷道没有垮落堵死,通风系统破坏不大,所产生的 有害气体易被排除。这种情况下,采煤工作面进风侧的人员一般不会 受到严重伤害,应迎风撤出灾区。回风侧人员要迅速佩带自救器,经 最近的路线进入进风侧。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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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爆炸造成严重的垮塌冒顶,通风系统被破坏,爆源的进、回 风侧都会积聚大量的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该范围所有人员都有 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为此,在爆炸后,没有受到严重伤害的人 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佩戴好。在进风侧的人员要逆风撤出,在回风 侧的人员要设法经最短路线,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如果冒顶严重撤不 出来,首先要不是把自救器佩用好,并协助重伤员在较安全的地点待 救;附近有独头巷道时,也可进入暂避,并尽可能用木料、风筒等

设 立临时避难场所,并把矿灯、衣物等明显的标识物挂在避难场所外面 明显的地方,然后进入室内静卧待救。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大量的煤和瓦斯突然抛向采掘空间,且伴随 着强烈的动力和声响的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井下发生突出时, 煤流埋人,造成人员窒息死亡;突出时的动力,能摧毁巷道、通风设 施、机械设备、破坏通风系统,造成灾害扩大;甚至能引起火灾或瓦 斯爆炸。它是矿井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 (1)煤与瓦斯突出多数发生在采、掘工作面,其中大多数发生在掘 进工作面。 (2)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突出的强度增大、突出的次数增多、突 出的层数增加、突出的危险性增大。 (3)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随着瓦斯压力的升高而升高。 (4)煤的结构变化大、透气性差、瓦斯扩散速率大、煤的湿度小容 易发生突出。 (5)有构造残余应力的地方,煤体强度变形能量大,容易突出。如: 断层带、破碎带、火成岩侵入带、煤层厚度变化带、褶曲地点和煤层 倾角变化地点都是容易发生突出的地方。 (6)有外力激发容易发生突出。如:放炮、打眼、冲孔等都容易透 发突出。 (7)突出大多伴有预兆,石门突出多伴无声预兆。 (8)突出危险性随着硬而厚的围岩存在而增高。 二、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绝大多数的煤与瓦斯突出,在突出前都伴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 出是极少数。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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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声预兆:由于各矿区、各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采掘方法、 瓦斯大小及煤质特征等的不同,所以预兆声音的大小、间隔时间、煤 体深处发出的响声种类也不同。有的象炒豆似的劈劈叭叭声。有的象 鞭炮声,有的象机枪连射声,有的似跑车样的闷雷声、嘈杂声、嗡嗡 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2)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的表现: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 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 厚度变大,倾角变陡;地压显现方面的表现: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 煤壁外鼓、片帮、掉碴,顶板出现冒顶、断裂,底板出现鼓起,炮眼 变形装不进药,打钻夹钻、顶钻等;其它方面的表现:瓦斯涌出异常、 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温或气温降低或升高。 上述突出的预兆并非每次突出时都同时出现,而仅仅是出现一种 或几种。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 1 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 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过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

层。突出矿井及突 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 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 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 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 矿调度室。 (4)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炮眼、孔 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孔深度的 1.5 倍。 (5)井巷揭穿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 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和煤层注水是区域防突的主要措施。 1.开采保护层 在突出矿井中,在煤层群中首先开采的,并能使相邻的突出煤层 消除突出危险的煤层叫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最有 效、最经济的措施之一。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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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抽突出煤层瓦斯 开采保护层时,已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 的瓦斯。单一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危险煤层,经试验预抽瓦斯 有效果时,也必须采用抽放瓦斯的措施。 3.突出煤层注水 煤体注水不仅可以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也可以减少开采过程中粉 尘的产生和飞扬。当水中加入一些阻化剂时,还可以防止煤炭自燃。 (二)局部防突措施 1、石门揭煤防治突出措施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时的防突措施中,除抽放 瓦斯外,还有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水力冲刷、金属骨架和震动 放炮等。 (1) 水力冲孔。 当石门揭煤打钻出现喷煤、 喷瓦斯的自喷现象时, 可采用水力冲孔措施进行揭煤。水力冲孔要求石门冲出的总煤量(吨) 数量上不小于煤层厚度(米)的 20 倍。 (2)水力冲刷。水力冲刷是利用高压水力冲刷石门工作面前方煤 体,形成超前孔洞,使煤体得到卸压和排放瓦斯以消除石门揭煤时的 突出危险性。要注意的是冲刷出的煤和瓦斯就地排放,形成了工作地 点不安全环境。 (3)超前排放钻孔。超前排放钻孔是在石门掘至离煤层垂距 5~8 米处向突出危险煤层沿倾斜和走向均匀地布置 2~3 圈钻孔,控制范围 达到石门周边外 3~5 米,形成足够的卸压和排放瓦斯范围,在设计要 求的范围内,瓦斯压力全

部降到 0.74 兆帕以下。这一措施适用于不同 厚度和倾角的突出煤层,对于瓦斯压力较高的煤层,也有较好的防突 效果。 (3)金属骨架。金属骨架是用于石门揭煤的一种超前支架。在距 煤层 2~3 米时,在工作面上部和两侧周边打钻孔,钻孔要穿透煤层全 厚并进入岩层 0.5 米,单排孔间距一般不大于 0.2 米,双排孔间距一般 不大于 0.3 米, 然后在钻孔中插入长度大于孔深 0.5 米以上的钢管或钢 轨,将其尾部固定架牢,形成一个整体防护架。 金属骨架措施的防突作用:一是钻孔卸压;二是钻孔排放瓦斯; 三是保护煤体。主要作用是保护煤体,增大突出的阻力。 2、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可以采用预抽瓦斯、水力冲孔、 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深孔控制卸压爆破、卸压槽和前探支架等 防治突出措施。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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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前钻孔(包括大直径钻孔)。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钻 孔的有效影响半径大于 0.7 米、煤质稍硬的突出煤层。钻孔长度不得 小于 10 米,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排放钻孔的控 制范围, 应包括巷道断面和巷道断面轮廓线外四周不小于 2 米的范围。 超前钻孔的直径一般为 75~120 毫米, 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在采用 42 毫米直径的钻孔。 (2)深孔松动爆破。深孔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打若干个一定 深度的炮眼,通过爆破使周围煤体破碎、使应力集中带向煤体深部推 移,达到卸压和排放瓦斯的作用。该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 较小的煤层。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 42 毫米,孔长不得小于 8 米,超 前距不得小于 5 米。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 1.5~2 米的 范围。 (3)深孔控制卸压爆破。与一般深孔松动爆破相比,深孔控制卸 压爆破有两个特点: 一是将爆破孔长度由 8~10 米增加到 20~25 米; 二 是在爆破孔附近打了不装药的控制孔, 以增大卸压和排放瓦斯的效果。 (4)卸压槽。沿巷道两帮预先切割出一定宽度的缝槽,保持一定 的超前距,使前方一段距离内的煤体与煤层母体部分脱离。在卸压槽 的保护范围内掘进,可以避免突出或冲击地压的发生。 (5)前探支架。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 钢管或钢轨,其长度为两次掘进长度再加 0.5 米。掘进每循环一次, 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 0.2~0.3 米。 3、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对于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应以区域性措施为主, 当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时在区域防突措施失效的区段,可采用排放钻 孔、松动爆

破、注水湿润煤体、大直径钻孔、预抽瓦斯等局部防治突 出措施,并应尽可能地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 (三)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石门揭穿煤层时的震动放炮、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放炮、挡 拦、反向风门、自救器、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1、震动放炮 震动性放炮的主要实质是一种诱导突出的安全措施,在突出危险 煤层厚度小于 0.3 米或瓦斯压力小于 0.74 兆帕的煤层中,可采用震动 放炮揭穿煤层。震动放炮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进风侧应设置两 道坚固反向风门,回风系统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如果震动放炮未能 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仍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 2、远距离放炮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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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放 炮。远距离放炮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 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小 300 米。远距离放 炮时,放炮工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隔离式自救器。 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 30 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3、挡拦设施 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防止突出时 的瓦斯进入进风系统。 (2)反向风门必须牢固,并须设两道。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 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少于 0.2 米,墙垛厚度不得少于 0.8 米。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 门框厚度不得小于 100 毫米,门扇厚度不得小于 50 毫米,两道风门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 米。 (3)放炮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门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 断装置。放炮后,矿山救护队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 顶牢。 (4)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 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5、自救器 进入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工作人员, 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每天下井前与升井后必须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以保持性 能良好。 6、井下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突出危险矿井应在井下设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根据具体情况, 可设置其中一种或混合设置,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避难所: ①避难所应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的地点,避难所的数量及其 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②避难所必须设向外开启的严密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

米,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占用面积不 得少于 0.5 平方米,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护良好,并设有与矿(井) 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③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 0.3 立方米/分钟。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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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呼吸嘴。 ④避难所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 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压风自救系统: ①压风自救系统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上。 ②压风自救系统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 米的巷道内、放炮 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长距离 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 50 米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 ③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 5 至 8 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 少于 0.1 立方米/分钟。 五、发现突出预兆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1)矿工在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 人员迅速向进风侧撤离。撤离中快速打开隔离式自救器并佩戴好,迎 着新鲜风流继续外撤。如果距离新鲜风流太远时,应首先到避难所或 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2)掘进工作面发现煤和瓦斯突出的预兆时,必须向外迅速撤至 反向风门之外,之后把反向风门关好,然后继续外撤。如自救器发生 故障或佩戴自救器不能安全到达新鲜风流时,应在撤出途中到避难所 或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等待救护队援救。 六、发生突出事故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在有煤也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矿工要把自己的隔离式自救器带 在身上,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立即打开外壳佩戴好,迅速外 撤。 矿工在撤退途中,如果退路被堵或自救器有效时间不够,可到矿 井专门设置的井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置处暂避,也可寻找有压缩空 气管路的巷道、硐室躲避。这时要把管子的螺钉接头卸开,形成正压 通风,延长避难时间,并设法与外界保持联系。

第三节

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矿井水灾的类型及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1.矿井水灾的类型 造成矿井水灾的水源有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和老窑水。多 数矿井水害往往由 2——3 种水源造成的。矿井水害可分为地表水害、 老窑水水害、松散孔隙水水害、煤层顶板水水害、煤层底板水水害。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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