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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1]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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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什邡市委办公室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村(居)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的行为,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保证新农村建设和灾害重建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邡市村(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村级干部工作基本准则

村级干部要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增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带头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的稳定;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法纪;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允许个人私利、小团体利益侵入党内政治生活和村务活动;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涉及村内重大事项,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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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主程序,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要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第二章 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不准以各种名目非法占有、侵吞、窃取、骗取集体财物或私自占用公款、公物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第二条 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将应由本人或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第三条 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抢险、防汛、防疫补偿、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和实物。

第四条 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吃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不准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第五条 不准伪造、改变、隐藏、拒不移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和印章。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通信费用支出必须符合镇(街道)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不准违反镇(街道)党委、政府的规定,擅自提高和发放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七条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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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甚至借机敛财或侵犯集体、村民的利益。

第八条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强行征占农民土地,侵占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反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擅自安排亲属承担集体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不准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不准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擅自安排亲属担任村级领导职务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村(居)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规定,要列入村干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纪委(纪工委)协助党委(党工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居)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农村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村级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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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全体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

本规定由中共什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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