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附件5
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锦江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行政机关工作绩效,改进机关作风,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锦江区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各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重点考核了解各部门的服务对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表现情况的满意程度,考核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