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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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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委员提案、信访案件和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及满意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采取领导综合评价、职能部门专项考核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和政府领导满意度作为确定各部门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领导综合评价。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围绕政府各部门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改革创新情况、执行力和协调合作情况等考核要素,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估。

(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围绕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案件、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服务对象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

(一)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区目督办根据全区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指标权重和计分办法。绩效考核主要由平时考核监测和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总分值为100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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