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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管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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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管理流程

ABC 合规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ABC合规管理政策的实施,避免发生违规事件,维护本行良好声誉,根据我行已制定的《ABC合规政策》(以下简称《合规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 全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管理流程》的实施,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配备充足资源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理流程》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各部门应当通过公文收件、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联系监管机构对口部门、媒体以及网络等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和跟踪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的最新发展,建立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库(参见附件1)同时填制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控制表(参见附件2)。应当每月向法律合规部门备案一次外部法律规则库。

第四条 文中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指总部除法律合规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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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根据《合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合规管理工作流程,从识别合规风险、制定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直至处理违规事件,将合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而又独立的工作予以落实。

第七条 各分行均应设立由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合规负责人。总部归口管理部门与各分行在业务条线设立兼职合规管理员,应当指派一名熟悉本条线业务涉及的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合规管理员,确保兼职合规管理员有充足的时间根据《管理流程》开展工作,人员名单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备案。总部归口管理部门与各分行应设有专人与总部法律合规部门保持固定沟通。

第八条 总部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与各分行合规负责人及总部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合规管理员构成我行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主体,各分行合规工作均由指定专人向总部法律合规部报告,法律合规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确保报告路线的独立性。

第九条 特殊报告路线的设定,我行报告合规问题的公开电话是XXXXX公开邮箱是XXXXXX,检举人可以公开姓名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检举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举报信息仅限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以此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完全掌握我行存在的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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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期合规报告

第十条 合规报告是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沟通工作信息的重要方式。 根据报告内容和频率,合规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根据报告主体,合规报告分为分行合规部门报告和总部法律合规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总部法律合规部门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总部法律合规部门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年度报告。以上报告均向银监局报送。

第十二条 总部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见附件3),在每年结束后三周内向本行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见附件3),内容包括该部门分管条线范围内的外部法律规则更新、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合规检查、授权管理以及违规事件管理等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相应统计、分析和解决问题意见。

第十三条 境内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两周内向总部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见附件3),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总部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见附件3),内容包括该机构所在地范围内的外部法律规则更新、该机构的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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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合规检查、授权管理以及违规事件管理等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相应统计、分析和解决问题意见。

第四章 即时合规报告

第十四条 关于即时报告的要求。总行归口管理部门与境内分支机构在该部门(机构)分管条线范围内,发生该级机构所在地外部法律规则更新或违规事件等合规管理信息时,应当在两天以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即时报告(见附件4,5,6)。

第十五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兼职合规管理员在向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合规报告之前,应当先向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境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在向总行法律合规部门提交合规报告之前,应当先向该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落实外部合规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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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应当在法律合规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后一周内向法律合规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一周内向法律合规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部合规部门对各分行实行现场性的监督检查,应将作出的现场检查报告上报至风险管理委员会,如发现的问题可当场提出指导意见及整改措施,应报风险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各分行应当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本行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后一周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一周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各部门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状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行未及时报送报告, 或是经总部法律合规部门在有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报不符合真实性,并给我行造成了损失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如因相关管理部门疏忽造成,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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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认定,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流程由总部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流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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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部法律规则库目录

注:“分类”-根据外部法律规则涉及的业务种类对外部法律规则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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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控制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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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定期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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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规则为年度+根据报告顺序确定的流水号,例如2008年度提交的第

六份报告编号为200806。

2.本报告格式适用于归口管理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 3.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在汇总

当期各季度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对于能够量化的指标应当统计准确的数字,并且结合统计数字进行定性分析和总体合规评价,包括分析发展趋势、存在问题等总体情况,并就解决当前问题、做好下一周期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部门(机构)公章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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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即时合规报告

(适用于外部法律规则更新)

注:编号规则为年度+根据报告顺序确定的流水号,例如2008年度提交的第六

份报告编号为200806。

本报告格式适用于归口管理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

部门(机构)公章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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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本报告是外部法律规则合规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外部法律

规则合规报告提交后一周内按原报告线路提交)

注:1.编号规则为年度+根据报告顺序确定的流水号,例如2008年度提交的第

六份报告编号为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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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告格式适用于归口管理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 3.每个外部法律规则涉及的所有合规风险单独填写一份报告。外部法律规则

涉及多个合规风险的,在一份报告中依次逐个评估每个合规风险。

部门(机构)公章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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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即时合规报告

(适用于违反外部法律规则的违规事件)

注:1.编号规则为年度+根据报告顺序确定的流水号,例如2008年度提交的第

六份报告编号为200806。

2.本报告格式适用于归口管理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

部门(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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