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明确产权关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对购置、占用、处置资产的主体予以明确,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资产状态,确保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小额资产,具体界定为: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或不足800元,但数量较大,总价值超过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作为小额资产按消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小额资产的采购、成本核算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占用、使用、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及监督等。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小额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小额资产(消耗品)由计量供应室(实验用品)或办公室(办公用品)负责统一采购并制定消耗品申领管理办法;财务科负责财务监督、审核并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使用科室按规定进行申领,计算成本。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科是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1.固定资产帐目的建立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核算和申报审批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情况的统计复核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及日常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及管理软件的日常维护升级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工作;
3.负责变更(出让、划拨、报废)固定资产论证的组织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电子条码标识的制作、粘贴工作;
5.负责欲变更(出让、划拨、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划转和残值处理工作。
三、各科室是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1.指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账目;
2.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3.本部门固定资产变更具体信息的统计、申报工作;
4.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与全所固定资产管理账目的核对工作。
第三章 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2.未按规定擅自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4.未按规定擅自转让国有资产或出租、出借等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