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乡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实行集体点名制与不定期查岗相结合的办法。
2、上午点名时间原则上为8:00,如遇特殊情况,以办公室通知点名时间为准。下午按上级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超过点名时间未到者即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元,一月内迟到累计5次,扣除当月津贴工资或考勤补助的20%。
3、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确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点名的,应提前报告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在点名前通报给带班领导。
4、实行不定期查岗,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岗的,视为早退,行政事业人员一次罚款20元,劳务输出公司工作人员一次罚款10元。一周内被查出二次早退者,除罚款外,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5、迟到者应在考勤后一小时内,到党政办向考勤人员报到,超过考勤时间1小时以上到岗及假期期满不能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行政事业人员一次罚款20元,劳务输出公司工作人员一次罚款10元;月旷工三次者(含三次),行政事业人员扣除当月津贴工资的50%,劳务输出公司工作人员扣除当月考勤补助;三次以上限期调离。
6、参加自学考试、函授考试、公选等各种考试,凡能出示有效证明,并经相关领导同意的按公出对待。
7、凡上级检查工作或其它需要及时到岗,由各科室负责人通知本科室人员,通知不到岗者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累计3次(含3次)通知不到岗,每次加扣30元。
8、党政办负责每月5日前公示上月考勤情况。
二、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也要力争请短假,原则上不允许他人捎假,请假的干部职工一律填写统一制定的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领导审批后,交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2、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副书记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告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书记或乡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向乡长请示,由书记审批。
3、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机关统一调休除外),每超过1天,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扣10元。全年累计请假超过20天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5、病假按事假处理,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出院证明和住院期间每日账单等资料,住院期间不扣工资,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酌情处理,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6、需工作人员参加或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未按时参加或中途离开的,一次扣工资100元。
7、旷工、迟到、早退、事假等罚款从本人次月工资中扣除。
8、如发现以上情况有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三、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越级上访的,扣除当月岗位津贴或考勤补贴,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未尽事宜,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