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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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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行为规范

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七条【“社交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社交圈”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八条【“生活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生活圈”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八)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家庭美德;

(十)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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