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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1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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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 调查矿山开采中引起的岩溶塌陷、山体失稳、崩落、地裂、沉降等对地质环境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

6.1.4.5 收集矿山不同开采中段(水平)。的井巷温度,确定其地温梯度。

6.1.4.6 调查尾矿和废石堆放场的稳定性,根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分析形成山洪泥石流的可能性以及复垦还田的情况。 6.2 矿区环境地质评价

6.2.1 确定矿区地质环境类型:可根据地质环境现状及矿床开采引起的变化分为三类:

第一类 矿区地质环境质量良好,矿区附近无污染源,地表、地下水水质良好(Ⅰ、Ⅱ),矿石和废石不易分解出有害组分。

注:1)见GB 3838。

1)

第二类 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中等:采矿可产生局部地表变形,但对地质环境破坏不大;区内无重大的污染源,无热害,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较好(不低于Ⅲ类),矿坑排水对附近水体有一定污染;矿石和废石化学成分基本稳定,无其他环境地质隐患。

第三类 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不良: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因采矿可带来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失稳、井泉干涸,有热害或矿坑排水以及矿石、废石有害组分的分解易造成对附近水体的污染,水体水质超过Ⅲ类标准。

6.2.2 区域稳定性评价:在全国地震烈度分区的基础上,根据断裂的活动性及工程地质条件,初步阐明区域稳定性及对工程建筑物的影响。

6.2.3 矿区水环境质量评价:在查明矿区地表水、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及其变化、卫生防护条件的基础上,按GB3838进行评价。

6.2.4 勘探矿区环境地质评价:指出可能影响矿区安全的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危害,河流洪水危害及放射性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分布及其对人身安全的影响。

岩溶充水矿床应预测开采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泥砂溃塌及疏干排水产生岩溶塌陷的程度、分布范围及地表水渗漏。倒灌等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建议。

6.2.5 扩大延深勘探矿区环境地质评价:当开采矿区己产生环境地质问题,如水体污染、塌陷、滑坡、地面开裂、泥石流、山体失稳等,应在查明其形成条件的基础上,对现状进行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意见。 7 报告编写要求 7.1 一般要求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一般应作为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一章,当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勘探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编写,与矿产地质报告同时提交。 7.2 文字报告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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