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态管理(适合福建的资料员)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 管办法》、《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等相关文件内容讲解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叶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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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省厅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和队 伍素质“双提升”行动,提出了15条具体措 施。恰好住建部也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 行动,这是对我省“双提升”行动的推动和 深化。为此,省厅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其中,《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 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 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 2014】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 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 2014】42号)是3个主要文件,构成了“双 提升”行动的顶层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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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办法》(闽建【2014】17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 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 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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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办法》经过2次修订,第一次是对 2009年开始实行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大的框架及 结构性修订,第二次刚刚修订,原因是住建 部发布了《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安监总局等4 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等文件 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 办法》进行局部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在 附表1中增加了一些记分条款,同时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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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
监管办法》。由于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 ,因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同步进行修订,称为《福建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 )》(闽建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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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对责任单位的记分。 即不仅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记分,也对项 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分。 2、明确应给予记分的情形。 在文件附表1中设置了应给予项目经理和施工 单位记分的情形。附表1中记分项目共分为: 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 全、文明施工共四大类。其中质量安全行为 记分项目共2项26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 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85条违规事实记分 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10项94条违规事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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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事实记分条
款,总共有21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这213 条涉及房屋、市政及轨道交通等项目,其中 针对市政及轨道交通项目的
有54条违规事实 记分条款。因此单一项目一般不会有这么多 记分条款。这里面针对施工单位记分的有: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项目共2项21条违规事实记 分条款、实体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60条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8项64条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 事实记分条款,总共有15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 款。这153条就是信用评价中质量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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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的条款。根据评价标准要
求,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每个季 度原则上必须评价一次,因此这153条条款中 只要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情形的,每季度必 须评价一次,一个季度内可以多次评价,但 不能不评价。 根据评价标准,目前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为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暂不 参与评价。但动态记分没有这个限制,只要 是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可记分,包括专业 承包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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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是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的情形,除了质量
安全行为在条款中设了5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外,其他方面条款均与附表1相同,但记分值 按下列规定记分: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 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规定情形的,监理单 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 经理所记的分值的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 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 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 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 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50%分别 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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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
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 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 值的3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建 设工程存在附表1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 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 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 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监管部门书 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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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值按下列设定:涉及重大行为方面的 记12(12)分,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记10 (10)分,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条款的,记8( 8)分;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记5(5)分 ;刮号外的数值为项目经理记分值,刮号内 的数值为施工单位的记分值;涉及一般性条 文的,记3分,但在文明施工方面,虽然为一 般性条文,但也对施工企业进行记分;其他 方面省厅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记1分。为了 防止单次检查记分过多,对有些记分条款设 置了单次检
查的最高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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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监管部门尺度,更好的进行监管 记分,省总站于2015年4月印发了《实施动 态监管记分指南》(闽建质安监总[2015] 38 号),指南中对每条记分条款的检查方式方 法及样本均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将附表1和附 表2拆分为附表1、2、3、4、5张表,分别为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 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 、建筑起重机械5张表格,每张表格下面均设 置了项目经理、总监和其在在场人员签字栏 。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记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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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事实(评价信息)采集施工现场当场完 成。 在对违规事实(评价信息)进行调查时,应 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 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信息 )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 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监管 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 写违规事实,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 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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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 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 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 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 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 给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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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事实(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系统自动生成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 《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 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 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 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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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
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 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 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 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 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 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 ,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 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 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