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
案例一
李某于2000年9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户,取 得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开始使用。 李某于2002年3月7日上午,在储蓄所用牡丹灵通卡在柜 台取款2000元。同日该卡账户有6000元被人分4次从储蓄所 ATM机上取走。 8日,该卡账户上的存款1500元被人通过转账形式转出至 另一持卡人钟萍的账户上,此款到账后即被取出。同日又被 人分3次共取走现金4500元。同日,该卡账户还被人从储蓄 所的ATM机上以转账的方式转出存款3.1万元至一名叫朱当军 的账户上,此款到账后即被取出。 14日,该市公安机关会同李某工作单位保卫部门找到李某, 了解李某的储蓄存款时告知李某牡丹灵通卡上的存款已被他 人取走。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4.3万元。
问:法院会如何判,银行是否要赔偿其损失?
分 析 如 下:
一、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 中之一都无法将存款取走。在本案中储户和银行都知道密码,因李某无证据证 明本案ATM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委托指令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 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因ATM自动柜员机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 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取款的相应证据。且储户泄露密 码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如果最终是储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 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的质量是经过检验合格才由省分行负责在本辖区内 安装使用,并没有证据证明柜员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储户存款被轻易取 走。 三、在ATM自动柜员机的交易过程中,提取存款交易指令由储户下达,而储户 的密码是客户进入银行网络系统从事取款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ATM 自动柜员机自动识别储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取款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储户 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李某与银行之 间签订的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中承诺保证遵守灵通卡章程及有关规定。银行亦未 违反牡丹灵通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章程已明确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所为,由储户对此行为负责,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 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储户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不论取款人对密码采取了何种手段获取后提取存款,就储户未尽到注意 义务来保管自己的私人密码而言,对存款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综上,李某要求银行承担其灵通卡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