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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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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1.某市市民张某有私人住房两间。2000年8月,外地人李某来此地准备开餐馆,经人介绍,向张某以一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张某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受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规定:张某出租房屋两间,并负责修 、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李某使用3年,张某、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李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于是,李某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交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与张某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分配盈利,张某一共从中分得盈利3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法院。

请问:张某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张某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为张某是合伙人。张某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与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且又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了工商登记。

2.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

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李某虽为在职职工,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没有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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