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标准
QB
编 号:QGD-xxx-2009 备案号:JQB-xxx-2009
轨 道 交 通
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ladder-shaped sleeper track of rail transportation
(备案稿)
2009-xx-xx 发布
2009-xx-xx 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 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工程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标准轨距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 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应做好环境保护,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1.0.4 工程检验、验收资料、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优先采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无损检测技术。 1.0.5 减振效果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要求。
1.0.6 北京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梯形轨枕 ladder-shaped sleeper
由预应力混凝土纵向轨枕及联结杆件组成的梯子形状轨道构件。 2.0.2 减振部件 v
设置在梯形轨枕枕下支点处的平板状减振垫层。 2.0.3 缓冲部件 component
设置在梯形轨枕外侧面的平板状缓冲垫层。 2.0.4 台座 platform
现场浇筑的用于在隧道内或桥面上支撑梯形轨枕的特殊设计的钢筋混凝土基础。 2.0.5 梯形轨枕轨道 ladder-shaped sleeper track
采用梯形轨枕替代普通轨枕铺设的复合轨道结构体系。主要由钢轨、扣件、梯形轨枕、减振部件、缓冲部件、台座组成。 2.0.6 隔离空隙 isolating space 指梯形轨枕与台座表面间的空隙。 2.0.7 联结杆件
是构成梯形轨枕的部件之一,其作用是联结左右两根预应力混凝土纵向轨枕。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梯形轨枕轨道工程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纳入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1.2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所用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含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1.3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轨道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1.4 梯形轨枕轨道施工要有严格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施工单位应进行上岗前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批的划分
3.2.1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轨道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梯形轨枕轨道属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其与单位工程中的其他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当分部工程数量小于表3.2.2规定时,按实际长度和数量确定。
表3.2.2 轨道工程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铺轨基标
分项工程
铺轨基标测设 梯形轨枕
减振部件及缓冲部件 混凝土台座 无缝线路铺轨
检验批
625m(100片)
施工段 2km
备 注
检验批划分同QGD-016-2005的规定
梯形轨枕轨道 (无碴道床)
钢轨焊接个头 埋设观测桩
每段无缝线路
2km
轨道工程 正线轨道
整道 水沟盖板 绝缘支座安装
接触轨铺设
接触轨安装
接触轨支架及防护罩安装 线路及信号标志
轨道附属设备
护轨等防护设施 线路基标
1km 1km 1km 2km 1km 2km
按梯形轨枕地段在台座上表面打锚栓固定绝缘支座考虑
检验批划分同QGD-016-2005的规定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梯形轨枕、减振部件及缓冲部件的质量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按本标准附录A及附录C的规定、附录B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其检验批的质量由监理组织施工单位按本标准第4.2.1、4.2.2条规定的抽样及判定规则进行检查;当对产品的强度等质量有怀疑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本标准附录A及附录C的规定、附录B的方法进行复查;
3)对混凝土强度等级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4)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2 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3.5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以验收。
3.3.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严禁验收,必须返工重做。
3.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3.4.4 梯形轨枕轨道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汇入单位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后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 梯形轨枕轨道
4.1 一般规定
4.1.1 台座模板、钢筋、混凝土施工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1.2 台座施工前应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的要求做好图纸会审及基标测设等施工准备工作。
4.1.3 钢轨支撑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架设梯形轨枕的荷载要求,其间距及安置位置应便于调整、拆卸和混凝土浇筑。
4.1.4 台座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 吊装、运输、储存梯形轨枕应按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
4.2 梯形轨枕
主控项目
4.2.1 成品梯形轨枕应含下部减振部件、侧面缓冲部件。梯形轨枕进场时,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本标准及设计图对型号、外观、数量进行验收,并检查减振垫层及缓冲垫层有无缺失,粘贴是否牢固,联接杆件表面保护层是否完好。并按表4.2.1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检。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观测检查。
4.2.2 梯形轨枕外形尺寸复检内容列于表4.2.2,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复检,并按表4.2.2填写进场复验记录。
复检数量: 1/10,小于10片按10片计;
检查方法:尺量(直尺、卷尺、塞尺及专用量具,具体测量位置见表A.1.2的规定)。
4.3混凝土台座
主控项目
4.3.1 钢筋进场时,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抽样复检报告。
4.3.2 混凝土台座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浇筑,其强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及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规定,粗骨料应选用粒径不大于20mm的碎石。用于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应对每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每100m(不足100m按100m计)至少制作2组试件,1组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另1组与台座同条件养护(大于1组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现场坍落度试验报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3.3 浇筑混凝土台座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组织隐检(含基础处理、钢筋绑扎,预留预埋等),隐检合格后,宜用塑料薄膜将梯形轨枕以及所有安装完毕的钢轨及配件进行保护性包裹,避免被混凝土污染,之后方可浇筑台座混凝土。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旁站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检查。
4.3.4 台座钢筋的布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施工段抽检10处。
检验方法:观测、尺量。
表4.3.3: 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
序号
1
钢筋间距
钢筋保护层厚度(25~35mm)
2
钢筋保护层厚度(<25mm)
+3,-1
3
3
3
项目 允许偏差(mm)
±20 +5,-3
4.3.5 台座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完成,振捣应密实、隧道内台座还应与隧道边墙相吻合。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旁站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检查。
4.3.6 台座混凝土初凝前应对表面进行抹面处理,做出横向排水坡,抹面的允许平整度为3mm。初凝之后,台座与梯形轨枕减振部件应密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旁站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检查。
4.3.7 混凝土浇筑完毕12小时内,应及时进行洒水(或养护剂)养护,高架桥上还需辅以必要的覆盖措施,待台座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方可拆除模板和钢轨支撑架等,在台座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严禁在轨道上行使车辆和承重。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施工段抽检1处。 检验方法:观测检查。
4.3.8 对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台座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外观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允许对表面进行抹面整修处理,如发现外观有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应返工重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检查。
4.3.9 台座表面与梯形轨枕间的隔离空隙应满足设计要求,任何情况下隔离空隙不得小于1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4.3.10 台座混凝土应捣固密实、表面平整、颜色均匀,不得有漏振、露筋、蜂窝、疏松、麻面和棱角缺失等缺陷。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3.11 台座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排水沟高度允许偏差为±5mm,排水沟宽度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片枕下抽检1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
4.3.12 台座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片枕下抽检1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
4.3.13 梯形轨枕台座的检验验收应按表4.3.13填写记录。
4.4 梯形轨枕轨道
主控项目
4.4.1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4.4.2浇筑台座混凝土前,应逐步调整钢轨及梯形轨枕,使之满足下列要求:
1轨距偏差为+2,-1mm,变化率不大于1‰;
2水平以一股钢为基准(曲线以内股为基准),按线路中心线处的设计轨面高程偏差为±5mm,且轨道水平差不得大于2mm,在延长6.25m距离内,不得有大于2mm的三角坑;
3轨向以一股钢为基准(曲线以外股基准),距线路中心线的偏差为±2mm,直线用10m弦量,最大矢度不得大于2mm,曲线用20m弦量,最大正矢偏差不得大于表4.4.2-1的数值。
4梯形轨枕的定位允许偏差见表4.4.2-2。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表4.4.2-1及表4.4.2-2全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10%。 检验方法:轨距尺及专用仪器测量。
表4.4.2-1 浇筑台座前曲线正矢允许偏差(mm)
序号
1 2 3
曲线半径(m)
251 ~ 350 351~650 >650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
3 2 1
圆曲线正矢差
5 3 2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差
7 5 3
表4.4.2-2 梯形轨枕的定位允许偏差(mm)
序号
1 2 3
项目
中线位置 梯形轨枕纵向前后方向 梯形轨枕横向左右方向
允许偏差(mm)
±3 ±10 ±5
检查数量
每片枕的两端及中部,共3处
每片枕的两端 每片枕中部
注:前后方向是相对梯形轨枕的规定位置而言;左右方向是相对轨道中心线位置而言。
4.4.3 梯形轨枕轨道竣工验收的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见表4.4.3-1及表4.4.3-2的规定。
梯形轨枕轨道竣工后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F表4.4.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km抽检1处,每处各抽检10个测点。在曲线段中,至少抽
检一个曲线10个测点。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数量应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20%。
检验方法:专用量具。
表4.4.3-1 梯形轨枕轨道静态几何尺寸竣工验收允许偏差(mm)
检验项目
1 2
主 控 项 目
3 4 5
轨向 6 1 2 3
曲线(20m弦量) 中线(距基标中心) 轨面高程
线间距(双线并行时)
见表4.4.3-2 区间±3 车站站台侧+4,0
±5 +10 0
尺量 尺量
轨距
高低(10m弦量) 水平
扭曲(基长6.25m)
直线(10m弦量)
允许偏差
±2,变化率不大于1‰
4
4,在延长6.25m范围内不得
有大于2mm的三角坑
4 4
检查频率
检验方法
轨距尺量 拉弦线、钢尺量 轨距尺量 轨距尺量
拉弦线、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表4.4.3-2 梯形轨枕轨道曲线正矢竣工验收允许偏差(mm)
序号
1 2 3 4
曲线半径(m)
251 ~ 350 351~450 451~650 >650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
5 4 3 3
圆曲线正矢差
10 8 6 4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差
15 12 9 6
4.5 水沟盖板 一般项目
4.5.1水沟盖板安装前,应完成轨道几何尺寸的调整及检查,水沟内应清理,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及施工垃圾。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
4.5.2水沟盖板应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其表面与梯形轨枕的联结杆件上表面齐平,高度允许偏差为±5mm,水沟盖板底部与台座表面间的缝隙可用水泥砂浆调整填充。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见证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
附录A 梯形轨枕供货技术条件
A.1 质量要求
A.1.1 梯形轨枕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制造,并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A.1.2 梯形轨枕的外观质量及外形尺寸应符合表A.1.2的规定。
表A.1.2 轨枕的外观、外形尺寸允许值
序号
1 2
检查项目
表面裂纹 表面气泡(10cm×10cm以内) 边角缺损
允许值
不可见 <0.8cm2
目测
检具
备注
目测、直尺
3 不大于10mm 目测、直尺 弦线、直尺、 30 mm挡块
弦线、直尺、30 mm挡块
弦线、直尺、 30 mm挡块 直尺
如有允许范围的缺损应修复
4 扭曲 1 mm 两纵梁端部顶面对角拉线,测量交叉处。
5 侧面弯曲 ±3 mm 纵梁端部侧面拉线,测量中心处。
6 挠度 ±5 mm +5 -3mm ±10mm
纵梁端部顶面拉线,测量中心处。
7 纵梁厚度 纵梁两侧
8 长度 直尺、卷尺
9 宽度 ±5mm 0 -1mm ±1mm
直尺 纵梁两外侧间、两内侧间
10 预埋套管高度 两纵梁间预埋套管中心距
同一扣件节点两预埋套管间距 预埋套管歪斜 平面度 轨底坡度 联结杆件表面保护层破损
深度尺 凸出承轨面部分
11 卷尺 两纵梁中心距1512mm
12 ±2mm 直尺
13 14 15 16 ±2mm 0.5mm 1/35~1/45 <10cm2
专用量具、直尺 1 m直尺、塞尺 专用量具、塞尺 目测
铁垫板325mm长范围内的承轨面 铁垫板325mm长范围内的承轨面
A.1.3 制造梯形轨枕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A.1.4 梯形轨枕的破坏强度、静载抗裂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A.1.5梯形轨枕的产品质量验收分为型式检验验收和出厂检验验收。梯形轨枕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检验部门应负责对生产轨枕的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和轨枕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轨枕不允许出厂,不符合要求的轨枕不得出厂。
A.1.6 梯形轨枕的质量检验及验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含部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
A.2 型式检验验收
A.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破坏强度、静载抗裂强度、混凝土28天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型式检验由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现场检验或旁站见证检验。 A.2.2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1)轨枕批量投产前;
2)在正式生产过程中,如材料、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3)正式生产后,每2年进行1次。 4)停产1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A.2.3 当用户有要求时,可按要求进行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型式检验。
A.2.4 混凝土抗压强度按照《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检验评定。 A.2.5 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应逐片检验,逐片判定。
A.2.6 梯形轨枕静载抗裂强度检验按附件B《梯形轨枕强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每160 片轨枕为一个检验批,少于160 片按160 片计。每批中抽样检查数量为 1 片,抽样试件应为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检验合格的产品。在规定的静载抗裂荷载作用下试件无肉眼可见裂纹,批判定合格;如试件出现肉眼可见裂纹,应从同一批里二次抽取 3 片不同生产日期的试件进行试验。二次抽样试件全部符合规定,批判定合格。如果有 1 片以上不合格,应进行全数检验,逐片判定。
A.2.7 梯形轨枕破坏强度检验按附件B《梯形轨枕强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他型式检验项目的检查方法同出厂检验。
A.3 出厂检验验收
A.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混凝土脱模强度和 28d 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尺寸、 静载抗裂强度。出厂检验由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监理 单位可根据情况派人进行生产监造。 A.3.2 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查方法同型式检验。 A.3.3 轨枕合格判定规则
轨枕符合下列条件者为批合格品:
1)混凝土脱模强度和 28d 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梯形轨枕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本标准 A.1.2 和 A.2.5 条的规定; 3)梯形轨枕静载抗裂强度符合本标准 A.2.6 条的规定; 4)梯形轨破坏劳强度符合本标准 A.2.7 条的规定。
A.4 标记和证明书
A.4.1 梯形轨枕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部位印压出下列标记:轨枕规格、名称或符号、制造厂名、制造年份。
A.4.2 轨枕制造工厂应对每批轨枕附有合格证明书。证明书中应包括:制造工厂名称、梯形轨枕型号、轨枕数量、检验结果、制造日期、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A.5 存放和运输
A.5.1 梯形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吊装,不得单点吊装。 A.5.2 搬运、装载、运输梯形轨枕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护措施。
A.5.3 存放梯形轨枕时,应分型号分别水平(枕底向下)堆码,最多堆码 8 层。堆放 场地宜进行硬化处理,保证平整、坚实。在梯形轨枕与场地基础间、轨枕与轨枕之间加 放垫木,垫木一般如图 A.5.3 放置(在脱模后 2 周内可根据观察的挠度情况适当移动)。上下层垫木应对齐,垫木尺寸要保证轨枕处于水平状态,并不得损伤减振部件等。
A.5.5 存放梯形轨枕时,预埋套管孔口应封闭。
A.6 质量保证
A.6.1 轨枕的质保期自出厂起为 5 年。
A.6.2 在质保期内,生产商或供货商应负责更换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不合格轨枕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
图 A.5.3
垫木放置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