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0.12.22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
*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 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 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照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可分 为: 1、宪法。法律法规的第一层次,是我国的根本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 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 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纲》,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 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后, 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 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的。1982年制定的 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合乎国情、有 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 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 2004年经过四次修订.宪法中关于安全生 产的内容: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 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避免事故和 职业病。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文明施 工),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 和福利待遇。
2、法律。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法律(狭义的 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分为二类,一类为基本法律,指全 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民法、 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二类为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道路交 通法》、《消防法》、《行政许可法》等。按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行政法 规,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性 文件,一般叫做条例、决定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
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法规。法律法规的第四层次,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 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 法规,如《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 9月通过)、《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可以设定除限 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
5、规章。法律法规的第五层次,分为部门规 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28号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如《黑龙江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 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标准。法律法规的第六层(规范标准有区 别、但都是广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规定,对5种情况需要统一的技术 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其中之一:建设工程的 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标准分为推荐性 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 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 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安全电压》(GB3805-83)。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 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 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 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 止。《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 标准》(DB23/1318-2009)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 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强制性条文其内容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等要求,必须严 格执行的条款,是法规的延伸。数量少、明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共计24条强制性条文。 钢管上严禁打孔。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 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 不距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 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 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 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 或加密柱距。
二、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构成的。 (一)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安全生 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础。 1、《建筑法》1997年颁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 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 2011年4月22日已由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自20 11年7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安全生产法》2002年公布、施行,是安 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 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主要行政法规(具有承上启 下作用)。部门规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199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 程序规定》(1989年);法律:《安全生产 法》、《建筑法》。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 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 面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 新时期,对于增强和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 任意识(施工、监理单位比较明显,建设单位、勘察 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明显)、安全
生产水平(通过 创建标准化工地、开展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指导、 检查督促、宣传教育、处罚;表现在临时用电三相五 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体系较大提高,标准电箱 比较普及,透明塑壳断路器得到广泛应用;塔机质量 提高;钢脚手外防护基本普及,生产生活设施较高、 大改善,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改善、加强政府安全 监管手段、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监督部门分 工、职责、手段、安全监督机构建立)。条例确立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计13项。
涉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7项:依法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新设立)、三 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新设立)、政府安全监 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企业六项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 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新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制度。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