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九、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主管部门,每5年要对所属和授权单位设置的计量检定员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复查考核面不低于30%。复查考核不及格的,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注销其计量检定员证。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计量检定员登记造册,并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注销所属单位调离计量检定岗位和离休、退休人员的计量检定员证,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所属单位新增和注销的计量检定员名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