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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吴宗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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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背景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重大危险源普查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 应急计划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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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1976 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 1984 墨西哥城石油液化气爆炸事故 1984 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泄漏恶性中毒 事故 1993 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 1997 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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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特征 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 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 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易燃、易 爆或有毒物质。 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 重程度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 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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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重大危险(major hazards) 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设施)(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不论长期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 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 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 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重大事故(major accident)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 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 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 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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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发展概况 英国 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 1982.6 欧盟《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Directive 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 1992 美国《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 序》(RMP)标准 1985 ILO 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三方讨论会 1988 ILO 《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 1991 ILO 《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 1993 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 议书 1993 澳大利亚 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 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 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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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研究应用概况 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
控制 技术研究》 1997 劳动部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中立项“重大危险源 普查监控系统试点项目”,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 成都、青岛六城市成功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 目前全国有重庆、无锡、南京等十多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 险源普查工作,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 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 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 第58条要求企业“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200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 “要对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 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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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研究应用概况 国务院令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9通过 第十条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 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 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 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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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研究应用概况 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预案。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 …… 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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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 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 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
全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我国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 定》中,把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重大 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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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 的程度分为两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 ①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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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组成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应急计划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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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业生产的状况,在借 鉴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必须建立适合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1) 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 全生产监察部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工人及其组 织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把事故预防纳入 法制轨道,重大事故不断发生的严峻局面才会尽快改 变。 (2) 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以及配套法规,实 行重大危险源登记、普查制度。N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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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察控制体系,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对所辖 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监察。 (4) 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事故应 急反应系统(即场外应急计划),以便对突发事故进 行救援处理。 (5) 制定危险厂房选址和土地使用政策,规定不 同级别的危险源与居民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 安全距离的危险设施和居民区,限期拆迁或采取防护 措施,以减轻或避免灾难性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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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 根据国家制定的重大危险源标准和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法规,对所属 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都要有完善 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场内应急计划,并对全厂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 教育与训练;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
训; 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上交详细描述危险源状况的安全评价报告(如 属新建工程或项目必须在其投入运行前提交有关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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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的重 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监察管理的同时,应研究和制定适 合行业特点的重大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如安全工程 措施、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危险评价方法等),通 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所属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8) 各级工会充分行使群众监督权力,发动职工 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发现生 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 部门报告。此外,工人有权力充分了解工作中潜在的 危险性,并接受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反应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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