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1992】625文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
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
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
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
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
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
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
定结算。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
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
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
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
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
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
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M: 13651315637 联系人:李业森 1
资产评估收费【1992】625文件
附: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0000万元)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6‰=0.6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900×2.5‰=2.25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4000×0.8‰=3.2万元 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 5000×0.5‰=2.5万元 合计:0.6+2.25+3.2+2.5= 8.55万
评估值超过一个亿的,每增加一个亿,增加一万!
M: 13651315637 联系人:李业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