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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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规范我校国际交换生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派出交换生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基于校际合作协议由学校派到国外高校进行短期培养,不涉及国外学位颁发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接收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协议由国外高校派到我校进行短期培养,不涉及我校学位颁发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促进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及汉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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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第八条 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教学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安排。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
第一节 选拔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或符合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学生;
(二)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三) 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四) 学业成绩优良,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无成绩不及格记录,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7以上,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五) 无考试违纪或其他处分记录;
(六)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七)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交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派出交换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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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学校与国外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针对具体合作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教学单位预审过的国外学校的专业介绍、教学计划、课程简介以及交换名额等详细资料交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发布赴国外各高校派出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国外学习项目申请表》。
(三)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下,由各相关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初选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四)教务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并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备案。
(五)各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有关学生。
(七)派出交换生在赴国外学校学习前,应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八)派出交换生离校前应按照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缴清所有学杂费和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节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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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定《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学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因派出交换生赴国外学校交流学习需中断在校学业,故在出国之前和返校之后都要及时在教务处进行选课处理。学生交换期满返校后应填写《复学回校课程补报申请表》,进行及时课程补报处理。
第十三条 派出交换生申请赴国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国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臵,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并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国外学习项目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出发前无法确定学习计划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抵达国外学校后,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返校后补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派出交换生学分互换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在制定派出交换生学分互换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课程性质相近原则。学分互换的国外学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应与我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相同或接近。
(二)学分/课时对等原则。原则上学分互换的课程学分/课时数应该一一对应。若双方学校课程的学分/课时数差异较大,可用国外学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兑换我校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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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也可用对方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兑换我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
(三)成绩一致原则。我校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根据国外学校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
第十五条 学生因参加派出交换生项目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的,返校后可采取补修或免听不免考等形式补修课程。
第十六条 派出交换生学分认定和成绩换算基本程序:
(一)学生返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出国前填写的《课程修读计划表》、国外学校的成绩单及翻译件、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负责审核学生的学分互换申请,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登录成绩。
第十七条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1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派出交换生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审核申请》,我校各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成绩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在确定本学院派出交换生名单后以及学生交流期满返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备案。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离校之前办理好双学位、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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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休学或退学手续,辅修专业需办理退读手续,返校之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办理双学位、双专业复学和选课补报手续。不按时按规定办理者将作双学位、双专业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国外管理
第十九条 派出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二十条 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期满两周内无故不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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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办理。
第四章 接收交换生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学院及接收交换生需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如果接收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接收学院负责该项目主要课程的组织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联系国外合作院校,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并报送留学生教育学院办理接收交接生来华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签证通知。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教育学院负责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汉语课程的教学,各学院负责非汉语专业课程的教学。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教育学院统筹我校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日常管理与教育。
第三十条 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帐户下设立国际交流基金,国际交换生项目的有关费用由该基金代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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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对等的前提下设立奖学金,鼓励更多的交换生来我校学习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国际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接收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可给予比普通留学生低10-20%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 我校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在等量交换、学费全免的情况下,我校派出交换生应当在出国前缴纳学校规定的项目通讯联络费,并按照对等原则缴纳支付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用于对方交换生在我校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于来自某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国际交换生的费用问题,可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广外国交(2007)6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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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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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手续
国际处收取国
外合作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和签证通知 书,并转交有关学生
学生与学校签定《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 、 《亲属声明》
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学生缴纳有关费用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留学
我校派出交换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并按期返校报到
办理学分互认、成绩登记
派出交换学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境外交流项目学 分互认申请表》 各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互认 , 审核意见,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批后进行成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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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