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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201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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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东政办 2011 82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农业局《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东山县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支持、引导和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 2011 6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要求,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力争在较短时期内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把握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自主的原则。按照“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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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维护成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托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坚持示范带动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示范,树立一批可比可学的标杆和样板,以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稳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四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发展中抓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为着力点,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建设,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力争在5年内,全县各村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0%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服务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和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明显增强,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重点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具体做到“四个有”:一是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制定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二是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合作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发展壮大。每个成员应按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耕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作价入股。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三是有健全的服务功能。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重点抓好“四个统一”的服务体系建设:①统一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②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及技术培训服务;③统一的品牌、包装和销售;④统一的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四是有合理的分配机制。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建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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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年终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先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的60%,剩余部分再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企业化建设。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规模,提高辐射力和带动力,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合理、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向产、供、销、运、加等跨行业、多领域发展。

(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市场化建设。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九)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弥补机制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加农业保险,扩大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探索“保险+信贷”等农村银行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扶持新模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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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联合构建合作社担保基金,对成员贷款信用担保额度、风险分担等进行制度设计,为符合政策规定、需要金融信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

三、扶持政策

(十)落实财政资金扶持。县财政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经费。县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聘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化建设、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补助。各镇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或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十一)落实金融信贷扶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力度。一是要组织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信贷政策和便利措施,降低贷款门槛,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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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足问题。二是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三是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增进了解金融理论知识。四是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五是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十三)落实注册登记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提供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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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咨询服务,方便农民登记办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再联合,先行先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十四)落实建设用地扶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和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十五)落实人才保障扶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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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确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在职称评定上给予优先照顾。

(十六)落实营销流通扶持。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超对接”活动,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产品知名度,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渠道。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自产的鲜活农产品和经初加工的农产品,要执行有关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十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同时,县、镇两级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分门别类,强化指导。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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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别类,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履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建立起明晰的产权机制、民主的决策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审核,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名录,定期公布,作为政府优先扶持、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九)加强培训,提升水平。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对各级业务骨干、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

(二十)规范管理,示范带动。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每个镇每年重点抓好1-2个县级示范社建设,县里每年从县级示范社择优培育2个以上市级示范社,引导示范社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二十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切实掌握好运用好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十二)加强调研,促进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宏观指导,提出对策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制度保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主题词:农业 发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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