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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100篇之1-10篇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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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100篇

纳税筹划100篇

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在税务筹划中运用会计政策,具体涉及到很多万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折旧、折耗和摊销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准备项目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

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如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

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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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安排资金的难度。

4.职工工资的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此外,从税务筹划的目的考虑,企业在开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长期工程合同收人等的确认,拟及长、短期投资的认定标准和外币报表折算,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企业在为税务筹划制定或选用会计政策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这不仅可以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上的要求,也可以顾及企业外部各方的利益和要求。

第二,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已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成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白己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得当,于企业总体日标的实现大为有益。比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多提可使企业前几年少交纳所得税,享受到延缓纳税的利益,暂时节省下来的现金用于其他急需发展的方面;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投资风险。但加速折旧法并非总对企业有利。如企业想上市,企业为了给其报表使用者一个良好的经营业绩,则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前期的折旧减少,增加企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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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如: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8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2003年1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5500万元。该公司2003年1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3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

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借款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借款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

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目前我国税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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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当企业拟借款负债经营时,在不影响筹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税法从税收影响方面去分析、筹划,会使发生的借款费用对企业收益影响最小。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如下:

内地甲企业,根据2003年财务收支预测计划,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著名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以什么名目借款好呢?笔者认为,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

因为税法规定正常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可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94万元(18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96.37万元[(2000-200-594)×0.9091],第二年为1107.38万元[(2000-660)×0.8264],第三年为1006.74万元[(2000-660)×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10.49万元。

假如以组合名义借款,即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1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则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以后两年分期摊销到费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可摊销的费用为50万元。企业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27万元(19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66.37万元[(2000-200-627)×0.9091],第二年为1121.01万元[(2000-1950×33%)×0.8264),第三年为:1019.14万元[(2000-1950×33%)×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06.52万元。

经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3.97万元。

如果企业处于免税优惠期间,则情况相反。如该企业借款当年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最后一年。按前述资金时价值的分析方法(公式相同),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50.5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76.53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26.03万元。所以以组合名义借款为好。

总之,企业在借款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对不同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筹划,以节约借款的筹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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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

陈先生于2003年3月12日,从深圳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2300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各项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

个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200+3000+350+15000)÷(1+17%)=212435.9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0×10%=21243.59(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

按税法规定:(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1+17%)=196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581.20×10%=19658.12(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19658.12=1585.47(元)

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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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000×2×90%+50000×2×45%=765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405000×2-756000=4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00×2+765000)×8%=125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400×2-125200=11600(元)

匝内增值税税额=[(400000+50000)×2+765000+125200]×17%=304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978×2-304334=9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00000×2+765000+125200=1690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90200×10%=169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680-169020=15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000+756000+125200+304334+169020=2263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345436-2263554=81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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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如:深圳市某家具厂接受本市一家私城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家具,总价值为1000万元,加工所需原材料700万元,零配件100万元。

其纳税筹划方法:

(1)按总价值签订合同,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万元×0.5‰=5000(元)

(2)按材料和加工费分开签订合同,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万元×0.3‰+200万元× 0.5‰=3400(元)

(3)只是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万元×0.5‰=1000(元)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增进了国家税收的透明度,社会各界和纳税人都希望缴纳明白税,特别是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负担的税收都希望有预见性和计划性。对此,税收筹划成了税务代理机构着力研究的热门课题。如何运作税收筹划,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重视。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市场空间

当前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纳税已成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同时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努力减轻税收自担、实施自弃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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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企业对实施税收筹划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费负担较重、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

(1)逃税(偷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逃税的违法性、注定7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

(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高税负。如压缩经济活动规模,这种做法最终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3)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成轻税负,是企业的唯一选择。这才是企业迎接市场挑战,依法纳税的必由之路,是顺应目前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智之举。

2、中国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内企业务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在企业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是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显得相当关键。

3、实施税收筹划是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纳税上往往想走“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之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上缴国家的税收属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从现代企业的财务机制上看,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如果过份压缩内部成本则可能造成目工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力图控制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外部成本龙制双管齐下,共同压缩。

二、运作税收藏划业务的前提条件

1、充分掌握国家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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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政策精神,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税务代理人员(或税务顾问)在着手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受托的税收筹划业务,代理人目都应有针对性地了解、熟悉所涉及的税收规定的细节。

2、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活动“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税法的执法实践也对纳税人的纳税有着切实的引导作用。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另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性地帮助企业节税。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法总原则,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

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亨务所如果聘请了法律顾问应经常和他们沟通,听取他们的建议或意见。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f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目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熟悉税法和征税方法

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对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在税收征管程序上早找有可能帮助纳税人的地方“

4、纳税人应具有经济实力

被筹划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进行税收筹划并且能支付筹划费用。如果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缴纳税种单一,对其筹划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尽管筹划人员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但却达不到双赢效果。因此,委托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要有筹划的必要性。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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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这是税收筹划前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健康检查。主要有:

(1)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税务待遇也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

(2)财务情况企业税收筹划是要合理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详细地7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合法的企业税收筹划计划。

(3)版资意向: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税收筹划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至关重要。

(4)企业纳税情况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会有很大帮助。

2、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不能够涉及私人领域,但对其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开拓精神、风险态度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知晓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占有等方面的情况,这对企业税收筹划很有必要。

此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也有助于对其筹划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事宜。

3、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要求

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要求应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事先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在筹划节税这一点上,不同纳税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这也是必须了解的。

(1)要求增加所得还是资本增值

纳税人对财务利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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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另一种是要求若干年后纳税人资本有最大的增值;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所得,又要求资本增值。对纳税人不同的要求,其税收筹划是不同的。

(2)投资要求

有些纳税人有几种投资意向或有取得更大财务收益的要求。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提出各种投资建议。有时有的纳税人对投资已经有了明确的意向,包括投资项目、投资地点、投资期限等、这时筹划人目就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税收筹划。

四、税收簿划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税收筹划主要靠筹划人员去实现,而筹划人员必须要了解税法、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也要了解国际惯例。要有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和丰富的税务经验,懂得如何用好用活税收政策。

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为企业提供完整的税收筹划服务。只有这样,税收筹划的代理面才会越来越大。

五、成就税收筹划的充分条件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和制约。但总括来讲,不外乎三个方面,即“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是指税收政策为税收筹划创造的空间。

“地利”是指所在地方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观念对税收筹划提供的环境支持。

“人和”是指纳税人及相关人目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内外相关人员关系的协调对“天时”和“地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筹划人员来说,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能力。包括上下沟通能力,即获得领导和同事支持的能力;左右协调能力,即各部门合作和配合的能力;八方交友能力,既要有与税务部门、财经管理等部门沟通能力,又要有与其他企业同行密切交流获取信息经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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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一个用计算方法术解决的课题、而是一个综合课题,仅有专业知识(书本知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如何发现企业的筹划需求(或发现筹划业务空间)。关键是筹划的成果如何被税务机关认可。当前税务代理要从劳务性的服务向高智能服务转变,就必须向税收筹划、税务查证、税务鉴证、纳税信用评估、所得税汇算等方面发展。这就给税务代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代理人员应努力挖掘并解决企业需求,从而达到为企业提供最优服务的境界

8、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基金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近日,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数据分析小组对某公司涉税信息进行分析,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面粉主要销往黑龙江省的一些面粉批发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老板为结算方便,一律采用由该公司负责把货送到,购货方货到付款的方式。该公司处理账务时,会计按照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入账,2003年该公司应税销售额为3813.69万元,其中含支付的运费56.35万元。在财务处理过程中,56.35万元的运费部分按规定抵扣了7%的进项税,同时按13%的税率记提了销项税额。

分析小组通过分析认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该公司当初分别签订面粉销售合同和运费合同,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或者由购货方直接支付运费,2003年该公司就可以节省税款3.38万元(56.35×13%-56.35×7%=3.38)。因此,提醒纳税人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中国税务报 张富国 王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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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票管理政策放宽了抵扣范围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出台前,不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运输货物时存在一个“老大难”问题:取得联营企业、个体运输专业户所提供或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服务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文件的发布,既强化了对运输发票开具、抵扣的管理,也放宽了合法发票的抵扣范围,有利于一般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运费抵扣政策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或者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无论是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而言,其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将现行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方法作一个比较,人们不难发现,现在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企业范围增加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作为接受货物运输劳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仍应该注意,哪些运输企业、单位可以提供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如果符合如下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其条件是: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其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其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其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其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其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如果不符合自开票条件,可以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可以取得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包括:有资格自行开票的运输企业开具的发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和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纳税筹划100篇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注意事项接受运输发票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注意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有自行开具运输发票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及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其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申报抵扣增值税时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填写其中的“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否则,所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时应细心,如果某些地方输入错误,经税务机关与开具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那么该笔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四,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中国税务报 庄粉荣

10、部门多配合 筹划效果佳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量。企业因此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有时候节税、避税并不是或者并不仅仅是筹划人员能够完全左右的,还需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销售等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通盘考虑,才能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才能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例如,企业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有时会将不需用(已使用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但是,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假设企业拟将一艘已使用一年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出售,该艘游艇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如果企业以2020万元的价格将此艘游艇出售,由于2020万元超出原值;根

纳税筹划100篇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为此要缴纳增值税:[2020÷(1+4%)×4%]÷2=38.8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2020-38.85=1981.15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19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21万元,但是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99-1981.15=17.85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货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增量就决不仅仅是17.85万元了。

因此,企业对出售此类资产的税收筹划,仅靠某一个部门的运作是很难出色完成的;在出售价格的制定方面、产生纳税义务计算缴纳税款方面等需要财务、销售、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寻找能够为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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