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卷二
當隸作“癶”,從正反二止。正文隸作“癶”,謂“讀作撥”
。
○卷一
即
“正走文”隸字作,“从气夭”,从當止改,從正。文“隸气作”“為走後”起,字宜“從氣今”字之。
本
字
。
四三二一、、、、○凡亦凡
者校目僅曰凡方勘凡錄據“稱便之例
篆許宜“之對形書從目角象與之”度乃正體“錄考中文例宜”慮華篆而改者。書形言從,所局有,”謂舉一異其者中者文,華書之九,字則局例六亦分其本,三一類字文有年一體形前的影列系非目在印出或誤錄文本,與,。字凡今可稱學言日改“上“文可正二宜字不文者統學改”皆面一講,者可之”然,,部,法以謂但首非有影仍目謂出改印然錄目入為本依,錄)
佳。之許勘
篆凡正慎正形曰文乃有“,出誤當及於,從正字但”文書宜“中書刊使當隸之刻正改定體之文從之例角與”字勘度目者頭正,錄,。
,使篆則
與之形謂今目一字日錄致形文與耳有字正。
誤學文
,之之當講體改法例正或統。(有一此出,所入或言。
出
正於誤對者初,
學
說文解字部首目錄正誤
○子岳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當隸作定“之字宜”,作非左几右案結之構“,几正”文,隸字作形“類几字”而,左宜邊從略。
出頭。正文亦誤作“几”。正文篆形作“
”,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
。
同右正,文上隸從作““””,,不當從改“從臼。為”。四正手文之隸形作,“從
“”,”當,改不從從。
“
臼”。
“”為二手之形,非舂臼之臼,“臼”另有其字,見卷七“臼”部
。
○卷三
依許書,“音”字“從言含一”,正文篆形作“
”。目錄之篆形,下似從“
”(部見卷四),宜改從正文之篆形。
即,“目冊錄”隸字定,為正“文延隸”,作誤“。冊此”,為宜“從今”體字,
。
從廴從止。正文作“”,當改從。
○卷四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此部正位文“隸夊作”“部嗇,”,非宜“從夂今”體部
。
。目錄此本部與“夂” 部
隸定之字形相同,二者混淆。正文隸作“夊”,當改從。
“此入字”形部與目卷錄二篆之形“變凵化”較部大相,似正,文為篆“形去作”“
字所從。”字,形宜當統隸一作。
稍
為內斂之字形“”,以示區別。正文亦隸作“凵”,當同改作“”
。
○卷五
即
“乃”字,正文隸定作“乃”,宜從今字,。正文篆形作“
”,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
從同“右歺,”,從正“文隸作”,“不從“”,卄當”。改正從文。
作
“”,當改從。
從“”,不從“卄”。正文隸作“”,當改從。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即此““香朿””字字,,正非文“隸束作”“字香。”“,束宜”從部今另字見。
卷
六“束”部
。正文隸作“朿”,當改從。
即正“文齊篆”形字作,““
亝”為“”齊,”宜古統字一。。
正文隸作“齊”,宜從今字
。
卷七○“巿卷”七
部易
混
正淆文。隸此作部“為囧“”索,”當、“改孛從”。
、“
南”等字所從,宜隸作“”,以別他體。
○卷六
目錄隸作“朩”,誤。
“朩”另有其字,見卷七“朩”
部
。正文隸作
“
”,即“沛”字所從之右部。然此字形與
此即“舜”字,正文隸作“舜”,宜從今字
。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正部文首篆隸形作作““
儿”,此”為,人宜形統,一為。“
兒”所從,許慎注曰:“古文奇字人也”。正文隸作“”,宜從。
即
“目裘錄”隸字定,之目字錄乃隸類定“完全”據。其此篆三形人,之正形文,隸為作““眾裘””字,所宜從從。今正字文。
隸
作“”,當改從。
○卷八
此即“丘”字。正文隸作“丘”,宜從
。
目目錄錄篆隸形作與“正冂文”變,化與較卷大五,“正冂文”篆部
形作“
”混,淆宜難統分一。。正
文隸作“
冖
”,為“冠”字所從。。此部隸作冖
“”
。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字篆形另,正
○卷十
正文隸作“夲”,宜從。從大從十,讀若滔。後世“本”字與“夲”多混寫。另,正文篆形作“
”,宜統一。
為“”。
此正目文錄篆之形篆作形“
與隸定當”,從隸正作文“。
”。然“彑”之“彖”字篆形亦作“
”,與“”之篆形相同,疑有一誤。段玉裁注本改“彖”
文篆○形卷作“
九
目”,錄變隸化作較“大卯,”,宜與統卷一十。
四
“卯”部易混淆。此字為二人相對屈膝之形,為“卿”字所從。宜作“”以示區別。正文亦誤作“卯”。
正
部文首隸隸作作““先””,,為誤“。既正”文所隸從作。“宜兂從”,。
為
“簪”所從。當改從
。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卷十○卷十
目此錄“隸毋作”“字丿,”,非與“上母部”“字丿。”
正文隸作“毋同”,,當二改者從混
。
淆。正文隸作“”,宜改從。
二
正文篆形作“
”,宜統一。另正文隸定為“乚”,宜從。
此一
篆形當為二“魚”,非三“魚”,疑涉“
麤
”字而誤。正文篆形作“
”隸作“”,當改從。(書末所附之目錄篆形不誤。
)
正正文文篆隸形作作““
”,下”,所下從部同非上““冂”之”篆部形,,宜當從改。
從。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正文之篆形當改作“
○卷十四
,
右“邊午隸”形部不正”。
確文,篆正形文作隸“
作“””,,當中改間從之。
豎
為一連貫之筆,不可斷開。篆形當改作“
”。
正
正
文文篆隸形作作“
“
禸
”,宜從”,今段字注
。
本改作“
”,書末所附目錄亦作“
”。
以文字演變視之,“
”當正作“
”。
當“隸作匸
“
”為“”,丿與”“部匚字”,不從同反,“上丿橫”,當即略筆出劃頭撇,捺正之文捺隸筆作。“此匸部”,非當撇改捺從之。““匚””見。下正部
文隸作“。
”,
宜改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