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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部首目录勘误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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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卷二

當隸作“癶”,從正反二止。正文隸作“癶”,謂“讀作撥”

○卷一

“正走文”隸字作,“从气夭”,从當止改,從正。文“隸气作”“為走後”起,字宜“從氣今”字之。

四三二一、、、、○凡亦凡

者校目僅曰凡方勘凡錄據“稱便之例

篆許宜“之對形書從目角象與之”度乃正體“錄考中文例宜”慮華篆而改者。書形言從,所局有,”謂舉一異其者中者文,華書之九,字則局例六亦分其本,三一類字文有年一體形前的影列系非目在印出或誤錄文本,與,。字凡今可稱學言日改“上“文可正二宜字不文者統學改”皆面一講,者可之”然,,部,法以謂但首非有影仍目謂出改印然錄目入為本依,錄)

佳。之許勘

篆凡正慎正形曰文乃有“,出誤當及於,從正字但”文書宜“中書刊使當隸之刻正改定體之文從之例角與”字勘度目者頭正,錄,。

,使篆則

與之形謂今目一字日錄致形文與耳有字正。

誤學文

,之之當講體改法例正或統。(有一此出,所入或言。

正於誤對者初,

說文解字部首目錄正誤

○子岳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當隸作定“之字宜”,作非左几右案結之構“,几正”文,隸字作形“類几字”而,左宜邊從略。

出頭。正文亦誤作“几”。正文篆形作“

”,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

同右正,文上隸從作““””,,不當從改“從臼。為”。四正手文之隸形作,“從

“”,”當,改不從從。

臼”。

“”為二手之形,非舂臼之臼,“臼”另有其字,見卷七“臼”部

○卷三

依許書,“音”字“從言含一”,正文篆形作“

”。目錄之篆形,下似從“

”(部見卷四),宜改從正文之篆形。

即,“目冊錄”隸字定,為正“文延隸”,作誤“。冊此”,為宜“從今”體字,

從廴從止。正文作“”,當改從。

○卷四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此部正位文“隸夊作”“部嗇,”,非宜“從夂今”體部

。目錄此本部與“夂” 部

隸定之字形相同,二者混淆。正文隸作“夊”,當改從。

“此入字”形部與目卷錄二篆之形“變凵化”較部大相,似正,文為篆“形去作”“

字所從。”字,形宜當統隸一作。

為內斂之字形“”,以示區別。正文亦隸作“凵”,當同改作“”

○卷五

“乃”字,正文隸定作“乃”,宜從今字,。正文篆形作“

”,目錄篆形變化較大,宜統一。

從同“右歺,”,從正“文隸作”,“不從“”,卄當”。改正從文。

“”,當改從。

從“”,不從“卄”。正文隸作“”,當改從。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即此““香朿””字字,,正非文“隸束作”“字香。”“,束宜”從部今另字見。

六“束”部

。正文隸作“朿”,當改從。

即正“文齊篆”形字作,““

亝”為“”齊,”宜古統字一。。

正文隸作“齊”,宜從今字

卷七○“巿卷”七

部易

正淆文。隸此作部“為囧“”索,”當、“改孛從”。

、“

南”等字所從,宜隸作“”,以別他體。

○卷六

目錄隸作“朩”,誤。

“朩”另有其字,見卷七“朩”

。正文隸作

”,即“沛”字所從之右部。然此字形與

此即“舜”字,正文隸作“舜”,宜從今字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正部文首篆隸形作作““

儿”,此”為,人宜形統,一為。“

兒”所從,許慎注曰:“古文奇字人也”。正文隸作“”,宜從。

“目裘錄”隸字定,之目字錄乃隸類定“完全”據。其此篆三形人,之正形文,隸為作““眾裘””字,所宜從從。今正字文。

作“”,當改從。

○卷八

此即“丘”字。正文隸作“丘”,宜從

目目錄錄篆隸形作與“正冂文”變,化與較卷大五,“正冂文”篆部

形作“

”混,淆宜難統分一。。正

文隸作“

”,為“冠”字所從。。此部隸作冖

“”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字篆形另,正

○卷十

正文隸作“夲”,宜從。從大從十,讀若滔。後世“本”字與“夲”多混寫。另,正文篆形作“

”,宜統一。

為“”。

此正目文錄篆之形篆作形“

與隸定當”,從隸正作文“。

”。然“彑”之“彖”字篆形亦作“

”,與“”之篆形相同,疑有一誤。段玉裁注本改“彖”

文篆○形卷作“

目”,錄變隸化作較“大卯,”,宜與統卷一十。

“卯”部易混淆。此字為二人相對屈膝之形,為“卿”字所從。宜作“”以示區別。正文亦誤作“卯”。

部文首隸隸作作““先””,,為誤“。既正”文所隸從作。“宜兂從”,。

“簪”所從。當改從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卷十○卷十

目此錄“隸毋作”“字丿,”,非與“上母部”“字丿。”

正文隸作“毋同”,,當二改者從混

淆。正文隸作“”,宜改從。

正文篆形作“

”,宜統一。另正文隸定為“乚”,宜從。

此一

篆形當為二“魚”,非三“魚”,疑涉“

”字而誤。正文篆形作“

”隸作“”,當改從。(書末所附之目錄篆形不誤。

正正文文篆隸形作作““

”,下”,所下從部同非上““冂”之”篆部形,,宜當從改。

從。

说文解字 篆体勘误

正文之篆形當改作“

○卷十四

右“邊午隸”形部不正”。

確文,篆正形文作隸“

作“””,,當中改間從之。

為一連貫之筆,不可斷開。篆形當改作“

”。

文文篆隸形作作“

”,宜從”,今段字注

本改作“

”,書末所附目錄亦作“

”。

以文字演變視之,“

”當正作“

”。

當“隸作匸

”為“”,丿與”“部匚字”,不從同反,“上丿橫”,當即略筆出劃頭撇,捺正之文捺隸筆作。“此匸部”,非當撇改捺從之。““匚””見。下正部

文隸作“。

”,

宜改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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