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局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目 录
1 总 则 1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
4.1 教育设施类别 5 4.2 教育设施选址 5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
9 名词解释 29
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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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机构或设施。
2.1.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C4 体育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和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R大类中的R12、R22、R32、R42中类。
2.1.4 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城市基本相同,无用地代码。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2.1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本导则中仅对需要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定,对C7文物古迹和营利性市场配套设施C2商业金融业两类不予纳入 。
2.2.3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条文中对涉及的个别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市级、区级和居住组团级配置标准。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制定的。
2.2.6 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及服务范围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10~20万人,1~5个居住地区构成城市的功能组团。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6万人左右,服务半径800~1000m,2~3个居住区构成居住地区。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300~400m,4~6个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
4 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09~0.3万人,3~5个居住组团构成居住小区。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3.0.1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来确定。
3.0.2 居住地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3.0.3 在新区和有条件的旧区,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相对集中布置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
3.0.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3.0.5 本导则各类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4.1 教育设施类别
4.1.1 市级、区级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全市或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学校等,由全市总体规划和全区分区规划进行合理设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设置规定。 4.1.2 本导则仅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予以规定。
4.2 教育设施选址
4.2.1 中、小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4.2.2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4.2.3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2.4 中、小学校选址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5 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4.2.6 被列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应满足应急要求。
4.2.7 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4.2.8 幼儿园三个班以上(不含三班)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三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4.3.1 居住地区以下的教育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对应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4.3.2 教育设施应按照表4.3.2的规定配置。
4.3.3 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4.3.4 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4.3.5 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占地面积按每寄宿学生增加1m2设置。 4.3.6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设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8 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
4.3.7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10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
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8.5m/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生。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1500m范围内。
4.3.8 城区范围内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宜设24以上班数,但不宜大于60班;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4.3.9 城区范围内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宜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4.3.10 城区范围内高中服务半径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城区范围内高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0m。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4.3.11 幼儿园为100~300m,宜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4.3.12 乡镇初中、小学要完全考虑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人口低于3万人的乡镇不宜设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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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2 教育设施配建表
续表4.3.2
1个游泳池以及300~400 m器械场地。
2、九年一贯制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200~270 m器械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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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5.1.1 城区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1000m,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住区域,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设置乡镇卫生院,其分级与居住区级相对应。
5.1.2 医疗卫生设施应以覆盖式设置,当超过上一级的服务半径时才增设下一级的医疗机构。
5.1.3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中心和疾病控制中心。本导则主要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设施予以规定。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5.2.1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宜设于地势较高和地形比较规整的用地,并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患者就医方便和环境安静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主干道路及工业发出的噪音及烟雾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5.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并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 5.2.3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建筑布局合理。
5.2.4 乡镇卫生院选址,宜方便群众、靠近行政、商业中心,位置醒目,交通方便;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处于居住
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5.2.5 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如精神健康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应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5.3.1 居住地区及以下的医疗卫生设施应按照表5.3.1的规定配置。
5.3.2 本导则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15~20万人宜设置8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10~12万人宜设置500床的综合医院;4~6万人宜设置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5.3.3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定为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5.3.4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5.3.5 综合医院用地指标:容积率以0.55为平均值,在(0.5~0.7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5.3.6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一次或分期实施。 5.3.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至少设置日观察床5张,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床,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5.3.8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导则要求。
5.3.9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m。至少设置日观察床1张,不设住院病床。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5.3.1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在100床以下(100床以上卫生院参照综合医院标准执行)。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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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 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