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2015年江西省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个案登记表
一、一般情况:
病人编号 科室 床号 病历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年龄 岁 月 天
诊断
手术 是( ) 否( ) 切口类型 I类( ) II类( ) III类( )IV类( )
二、感染情况(包括医院感染与社区感染)
感 染:不 存 在( )
存 在( ),且属于医院感染( ) 社区感染( )
医院感染部位: 病原体:
⑴ ⑴ 、 、 ,
⑵ ⑵ 、 、 ,
⑶ ⑶ 、 、 ,
社区感染部位: 病原体:
⑴ ⑴ 、 、 ,
⑵ ⑵ 、 、 ,
⑶ ⑶ 、 、 ,
三、抗菌药物使用情况(仅指调查日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调查者:
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个案登记表项目填写说明
1、医院感染的定义:医院感染又称医院内获得性感染;即指病人在入院时既不存在、亦不处于潜伏期,而在医院内发生的感染,包括在医院获得而于出院后发病的感染。
社区感染的定义:病人入院时已经存在或处于潜伏期的感染。本次调查社区病毒性肝炎不统计在社区感染中。
手术:患者在手术室接受外科医师至少在其皮肤或黏膜上做一个切口,包括腹腔镜,并在患者离开手术室前缝合切口。
2、编号由各医院调查负责人决定,可由系统自动生成或在录入系统前统一编写。
3、科室:可写入本院科室名,也可写入下列标准科室名。在录入系统时科室的录入需本院科室和标准科室都录入,请按照网站的帮助文件执行。需特别注意的是标准科室中“肿瘤科”是指外科的肿瘤科;如为内科肿瘤科,标准科室归类为“其他内科”;如为放射治疗的肿瘤科,标准科室归类为“其他科”。
呼吸科 消化科 心血管科 内分泌科 肾病内科 血液科 传染科 神经内科 中医科 其他内科 普外科 骨科 泌尿外科 神经外科 胸外科 烧伤科 肿瘤科 其他外科 妇科 产科 儿科 耳鼻喉科 眼科 口腔科 其他五官科 综合ICU(各专科ICU列入各专科统计) 其他科
4、诊断:填写病人当前诊断(一般写第1、2诊断)
5、手术:调查对象在入院后的手术,都填是。
6、切口分类:
I类切口:即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II类切口:即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III类切口:即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IV类切口:即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7、感染包括医院感染与社区感染
无论社区感染还是医院感染,“存在”包括:1)调查日新发生的感染;2)过去发生的感染,在调查日该感染仍未痊愈的病人或部位。“不存在”指:1)过去发生的感染,在调查日已经痊愈的病人或部位;2)没有感染的病人。
如调查分次完成,则“存在”和“不存在”指各科室相应调查日期内是否存在感染的状态(包括医院感染与社区感染)。
8、感染部位:医院感染部位和社区感染部位都按下列分类标准填写;汇总时归类如下:
上呼吸道,下呼吸道,泌尿道,胃肠道(包括:感染性腹泻,食道、胃、大小肠、直肠感染,抗生素相关性腹泻),腹腔内组织(包括:腹膜炎、腹腔积液感染),表浅切口,深部切口,器官腔隙,血管相关,血液(菌血症、败血症),皮肤软组织(包括:皮肤感染、软组织感染、褥疮感染、乳腺脓肿或乳腺感染、脐炎、新生儿脓疱病、烧伤部位感染),其他[胸膜腔感染,病毒性肝炎(仅指医院感染),细菌性脑膜炎,输血相关感染,非手术后颅内脓肿,无脑膜炎的椎管内感染,心血管系统感染,骨、关节感染,生殖道感染,口腔感染以及以上未包括的感染]。
9、病原体:指感染部位的病原体。一个感染部位若为混合感染则有多个病原体。在感染部位的病原体中特别注意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肺炎链球菌、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等细菌。
10、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是指相应调查日(分次调查的单位,注意各科相应的调查日是不同的)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调查日之前的不计。不包括抗结核治疗药物;不包括抗菌药物的雾化吸入;不包括抗病毒药物(如无环鸟苷、病毒唑等);不包括眼科(抗菌药物滴眼)、耳鼻喉科(耳、鼻的滴药)、烧伤科(烧伤部位抗菌药物覆盖)等局部用药;不包括抗真菌药物。
11、目的:单纯用于治疗者归为治疗用药,单纯用于预防者归为预防用药,若两者兼有则归入预防+治疗。不能确定者,可询问病室主管医生。
12、联用:调查当日使用不同抗菌药物的数目。
13、细菌培养:凡治疗用药者(包括“预防+治疗”用药者)均必须注明是否送细菌培养。单纯预防用药和未用抗菌药物者不填写。
14、调查注意事项
1)、参与调查医院床位数应在150张及以上。
2)、注意调查过的患者是否存在转科情况,已经调查过的患者不要重复调查。
3)、每一调查对象均需填写个案调查表。
4)、细菌培养只须将治疗用药者(包括“预防+治疗”用药者)注明是否送细菌培养,单纯预防用药和未用抗菌药物者不得计入其中,即细菌培养做和未做的合计数应等于(抗菌药物使用人数减去单纯预防用药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