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
站先设站后授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函[2014]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4〕9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坚持博士后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博士后工作在人才培养引进和推进产学研合作中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地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关制度政策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实行“先设站、后授牌”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浙博办〔2008〕1号)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二、按照“先设站、后授牌”原则,申请设站企业单位,需填写《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经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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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三、经各地审核同意的设站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努力创造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科研生活条件,抓紧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省厅将协调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设站企业合作招收博士后创造条件。设站企业单位一经招收博士后进站后,各市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授予“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牌子。对连续2年内没有在站博士后的单位,省厅将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取消其设站资格。
四、招收进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进站、中期、出站等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资助政策仍按照现有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当地博士后设站工作,把招收引进博士后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设站企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平台、拓展渠道,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省人力社保厅将定期对各地设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查,并在面上进行通报。
六、省属企业“先设站、后授牌”工作可按上述办法参照执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朱淑梅、翁曦勉
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大院2号楼,310025
联系电话:0571-********、87056473
E-mail: 244732252@http://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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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3 / 3